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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醫療院所各項會計憑證應於決算後保存5年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8 年 03 月 06 日

要旨

醫療院所各項會計憑證應於決算後保存5年

函釋全文

私人醫療院所之各項會計憑證之保存,得比照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7條第2項規定辦理。(財政部88/03/06台財稅第88190226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醫療院所各項會計憑證應於決算後保存5年由財政部於民國 88 年 03 月 06 日發布,要旨:醫療院所各項會計憑證應於決算後保存5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