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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醫療院所各項會計憑證應於決算後保存5年
要旨
醫療院所各項會計憑證應於決算後保存5年
函釋全文
私人醫療院所之各項會計憑證之保存,得比照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7條第2項規定辦理。(財政部88/03/06台財稅第88190226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