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 第 1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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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相當擔保的五類擔保品:黃金按九折、外幣與上市櫃有價證券按八折、政府公債按面額、銀行存款按本金、無糾紛不動產。
Q · 稅務官司想暫緩繳稅,能拿什麼東西當擔保?
黃金九折、股票外幣八折、公債面額、存款本金、無糾紛房地
依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可提供的相當擔保有五類:黃金按九折、央行掛牌外幣與上市櫃有價證券按八折、政府公債按面額、銀行存款單摺按本金、易於變價無產權糾紛且能足額清償的土地或已登記房屋。關鍵是「計值後的實際擔保額」常只有資產帳面值的七到九成,股票還會因市場波動被追加擔保。
白話解讀
你被國稅局通知補稅 500 萬,要打官司,行政救濟期間你要不要先繳?理論上可以暫不繳,但機關可以要求你提供「相當擔保」才放你走。這條告訴你,什麼東西可以拿來當擔保品。黃金算九折、外幣和上市櫃股票算八折、政府公債按面額計、銀行定存按本金計、土地房屋按市價評估、其他經財政部核准的也行。看似很多選項,但實務上每種都有眉角:黃金要實體交付保管、股票會因為市場波動觸發追加擔保、房地要無產權糾紛且能足額清償。沒準備好擔保品,等於你在行政救濟期間還是要先繳稅,輸了贏了之後再追討。對中小企業和個人來說,這條的選擇直接決定了現金流會不會被卡死。
法律定性
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為稅捐稽徵總則中的擔保品定義條文,明定「相當擔保」係指相當於擔保稅款的五類擔保品及其計值成數:黃金按九折、外幣與上市櫃有價證券按八折、政府公債按面額、銀行存款按本金、無產權糾紛且能足額清償的不動產,並授權財政部訂定計值辦法。此條是納稅人於行政救濟期間申請暫緩移送強制執行的擔保品基準。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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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打算提復查,可以不繳稅直接打嗎?
原則上你還是要先繳。但可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提供本條規定的相當擔保後,主管機關得暫緩移送強制執行。注意這只是暫緩執行,不是暫緩繳稅,繳稅義務仍然存在。實務上很多人等到被強制執行才驚覺,案件金額大、勝算高時,第一時間就要評估擔保暫緩的可行性。
Q2我用上市公司股票擔保,但股價在打官司期間崩跌怎麼辦?
稅捐機關會通知你補擔保,不補可能被撤銷暫緩執行、回到強制執行流程。若選股票擔保,最好預留20到30%緩衝,例如一千萬稅款提供一千五百萬市值股票,或乾脆改用計值最穩的定存單。
Q3稅捐稽徵法11條之1是什麼?
規定稅務上相當擔保的五類擔保品與計值成數,是行政救濟期間暫緩繳稅的擔保基準。
Q4相當擔保是什麼意思?
相當於擔保稅款金額的法定擔保品,須依各類折算成數計值後達到稅款金額。
Q5哪些財產可以當稅務擔保?
黃金、外幣、上市櫃有價證券、政府公債、銀行存款、無糾紛不動產,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准財產。
Q6擔保品計值成數怎麼規定?
黃金九折、外幣與上市櫃有價證券八折、公債按面額、存款按本金、不動產按市價評估。
Q7怎麼申請提供擔保暫緩繳稅?
評估金額→折算擔保品→備產權證明→於繳納期限或復查訴願時書面申請→持續監控擔保品。
Q8稅務擔保額怎麼算?
黃金市值×0.9、股票外幣×0.8、公債面額、存款本金、不動產市價扣既有抵押,總額須≥稅款。
Q9用股票擔保要準備多少?
八折計值並建議預留20-30%緩衝,例如1,000萬稅款提供約1,500萬市值股票防追加。
Q10擔保品跌價被追擔保怎麼辦?
依機關通知期限補足或改提其他擔保品,否則可能被撤銷暫緩、回到強制執行。
Q11提供擔保 vs 先繳稅打官司哪個好?
勝率高、金額不大宜先繳贏了退稅;金額大、現金流吃緊才走擔保,但資產會被鎖住。
Q12定存單 vs 股票擔保差在哪?
定存按本金計值最穩不波動;股票八折且跌價被追擔保,現金流允許優先用定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擔保品種類 | 計值成數 | 波動風險 | 實務眉角 |
|---|---|---|---|
| 黃金 | 九折 | 中(金價) | 須實體交付保管 |
| 上市櫃有價證券 | 八折 | 高(股價) | 跌價會被追加擔保 |
| 央行掛牌外幣 | 八折 | 中(匯率) | 匯率波動易生爭議 |
| 政府公債 | 按面額 | 低 | 限可十足提供公務擔保者 |
| 銀行存款單摺 | 按本金 | 無 | 最單純、計值最穩 |
| 土地/已登記房屋 | 市價評估 | 中 | 扣除既有抵押、須無糾紛足額清償 |
計值成數
- 黃金
- 九折
- 上市櫃有價證券
- 八折
- 央行掛牌外幣
- 八折
- 政府公債
- 按面額
- 銀行存款單摺
- 按本金
- 土地/已登記房屋
- 市價評估
波動風險
- 黃金
- 中(金價)
- 上市櫃有價證券
- 高(股價)
- 央行掛牌外幣
- 中(匯率)
- 政府公債
- 低
- 銀行存款單摺
- 無
- 土地/已登記房屋
- 中
實務眉角
- 黃金
- 須實體交付保管
- 上市櫃有價證券
- 跌價會被追加擔保
- 央行掛牌外幣
- 匯率波動易生爭議
- 政府公債
- 限可十足提供公務擔保者
- 銀行存款單摺
- 最單純、計值最穩
- 土地/已登記房屋
- 扣除既有抵押、須無糾紛足額清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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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2 版
(0790116 增訂)
本法所稱相當擔保,係指相當於擔保稅款之左列擔保品: 一、黃金,按九折計算,經中央銀行掛牌之外幣、核准上市之有價證券,按八折計算;其計值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二、政府發行經規定可十足提供公務擔保之公債,按面額計值。 三、銀行存款單摺,按存款本金額計值。 四、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稅捐稽徵法除第四章行政救濟定有關於提供擔保之規定外,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中亦有此規定,爰將第三十七條規定刪除,移植至本條(即第一章總則中),並加以修正。
(1090428 修正)
本法所稱相當擔保,係指相當於擔保稅款之下列擔保品: 一、黃金,按九折計算,經中央銀行掛牌之外幣、上市或上櫃之有價證券,按八折計算。 二、政府發行經規定可十足提供公務擔保之公債,按面額計值。 三、銀行存款單摺,按存款本金額計值。 四、易於變價、無產權糾紛且能足額清償之土地或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 五、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 前項第一款、第四款與第五款擔保品之計值、相當於擔保稅款之認定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第一款針對有價證券,將「核准上市之」修正為「上市或上櫃之」;另將後段之計值辦法等規定文字,予以刪除。 二、按提供納稅擔保之目的在於確保稅款之徵起,並期擔保品能在短期內處分變現,考量土地或房屋尚非不易變現,如其價值已相當於擔保之稅款,應能足額清償,爰增訂第一項第四款條文,以資明確。 三、考量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及第五款擔保品種類繁多,且實務上土地或房屋亦有設定地上權、抵押權或他項權利等情形,爰增訂第二項條文,授權由財政部訂定擔保品之計值、相當於擔保稅款之認定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以符實務需要。
- 擔保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核名詞
一、本條新增。 二、稅捐稽徵法除第四章行政救濟定有關於提供擔保之規定外,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中亦有此規定,爰將第三十七條規定刪除,移植至本條(即第一章總則中),並加以修正。
一、第一項第一款針對有價證券,將「核准上市之」修正為「上市或上櫃之」;另將後段之計值辦法等規定文字,予以刪除。 二、按提供納稅擔保之目的在於確保稅款之徵起,並期擔保品能在短期內處分變現,考量土地或房屋尚非不易變現,如其價值已相當於擔保之稅款,應能足額清償,爰增訂第一項第四款條文,以資明確。 三、考量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及第五款擔保品種類繁多,且實務上土地或房屋亦有設定地上權、抵押權或他項權利等情形,爰增訂第二項條文,授權由財政部訂定擔保品之計值、相當於擔保稅款之認定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以符實務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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