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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 第 1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本法或稅法規定應辦理之事項及應提出之文件,得以電磁紀錄或電子傳輸方式辦理或提出;其實施辦法,由財政部訂之。
  2. 財政部應配合國家政策積極獎勵或輔導納稅義務人使用電子支付,以維護政府稅基、增加稅收,並達租稅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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