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 第 1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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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3還有效嗎?
已刪除,內容改看納保法第3條
本條於民國107年刪除。原規範「稅捐法定主義」(財政部法規命令不得增減人民法定納稅義務)的內容,已移列至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3條,且該條對「法律」的定義更完整(涵蓋自治條例)。查現行規定請看納保法第3條。
白話解讀
本條於民國98年增訂,明定財政部所發布的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不得增加或減免納稅人法定納稅義務,落實稅捐法定主義。107年刪除,內容移列至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3條,後者對「法律」的內涵涵蓋自治條例,較原條文完整。
立法沿革 2 版
(0981215 增訂)
財政部依本法或稅法所發布之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不得增加或減免納稅義務人法定之納稅義務。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依司法院釋字第三六七號、第三八五號、第四一三號、第四一五號及第五六六號等解釋意旨,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人民有依據法律所定之納稅主體、稅目、稅率、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負納稅義務之意。是財政部依本法或稅法所發布之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如逾越法律本旨,將影響人民法定納稅義務,與租稅法律主義有悖,爰定明財政部依本法或稅法所發布之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不得增加或減免納稅義務人法定之納稅義務。
(1071106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原條文昭示之稅捐法定主義,已訂定於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三條,並說明所稱法律之內涵包含自治條例,較原條文更為明確,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依司法院釋字第三六七號、第三八五號、第四一三號、第四一五號及第五六六號等解釋意旨,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人民有依據法律所定之納稅主體、稅目、稅率、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負納稅義務之意。是財政部依本法或稅法所發布之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如逾越法律本旨,將影響人民法定納稅義務,與租稅法律主義有悖,爰定明財政部依本法或稅法所發布之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不得增加或減免納稅義務人法定之納稅義務。
一、本條刪除。 二、原條文昭示之稅捐法定主義,已訂定於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三條,並說明所稱法律之內涵包含自治條例,較原條文更為明確,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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