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 第 11-3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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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3還有效嗎?
本條於民國107年刪除。原規範「稅捐法定主義」(財政部法規命令不得增減人民法定納稅義務)的內容,已移列至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3條,且該條對「法律」的定義更完整(涵蓋自治條例)。查現行規定請看納保法第3條。
白話解讀
本條於民國98年增訂,明定財政部所發布的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不得增加或減免納稅人法定納稅義務,落實稅捐法定主義。107年刪除,內容移列至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3條,後者對「法律」的內涵涵蓋自治條例,較原條文完整。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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