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 第 11-4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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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4已於民國107年刪除,原租稅優惠落日與稅式支出評估規範移列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6條。
Q · 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4還有效嗎?
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4於民國107年11月7日刪除。原本要求租稅優惠須明定實施年限並經稅式支出評估的規範並未消失,而是移列至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6條,並增訂應召開公聽會的程序要求。查詢現行規定請直接看納保法第6條。
白話解讀
本條曾要求稅法或其他法律所訂的租稅優惠,必須明定實施年限並經過稅式支出評估,避免優惠浮濫破壞課稅公平與比例原則。107年刪除後,相同規範由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6條接手並擴充(增列應召開公聽會的程序要求),實體保障沒有消失,只是改了法源位置。
法律定性
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4為已刪除條文。原規範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並經稅式支出評估,民國107年11月7日刪除後,實體規範移列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6條,並擴充公聽會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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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4是什麼?▾
已刪除的條文,原要求租稅優惠須明定實施年限並經稅式支出評估,現行規範在納保法第6條。
Q2稅式支出評估是什麼?▾
對租稅優惠造成的稅收損失進行量化評估,避免優惠浮濫破壞課稅公平。
Q3租稅優惠落日條款是什麼?▾
租稅優惠須明定實施年限,期滿失效,須重新檢討才能延續。
Q4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6條規定什麼?▾
承接原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4,要求租稅優惠明定年限、經稅式支出評估,並增訂公聽會程序。
Q5查現行租稅優惠落日規定要看哪一條?▾
看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6條,不是已刪除的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4。
Q6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4 vs 納保法第6條差在哪?▾
前者已刪除,後者是現行繼任規範並增訂了公聽會程序,實體保障更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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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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