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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2 分鐘2 分鐘2 分

稅捐稽徵法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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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4已於民國107年刪除,原租稅優惠落日與稅式支出評估規範移列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6條。

Q · 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4還有效嗎?

已刪除,規範移到納保法第6條

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4於民國107年11月7日刪除。原本要求租稅優惠須明定實施年限並經稅式支出評估的規範並未消失,而是移列至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6條,並增訂應召開公聽會的程序要求。查詢現行規定請直接看納保法第6條。

白話解讀

本條曾要求稅法或其他法律所訂的租稅優惠,必須明定實施年限並經過稅式支出評估,避免優惠浮濫破壞課稅公平與比例原則。107年刪除後,相同規範由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6條接手並擴充(增列應召開公聽會的程序要求),實體保障沒有消失,只是改了法源位置。

法律定性

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4為已刪除條文。原規範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並經稅式支出評估,民國107年11月7日刪除後,實體規範移列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6條,並擴充公聽會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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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4是什麼?

已刪除的條文,原要求租稅優惠須明定實施年限並經稅式支出評估,現行規範在納保法第6條。

Q2稅式支出評估是什麼?

對租稅優惠造成的稅收損失進行量化評估,避免優惠浮濫破壞課稅公平。

Q3租稅優惠落日條款是什麼?

租稅優惠須明定實施年限,期滿失效,須重新檢討才能延續。

Q4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6條規定什麼?

承接原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4,要求租稅優惠明定年限、經稅式支出評估,並增訂公聽會程序。

Q5查現行租稅優惠落日規定要看哪一條?

看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6條,不是已刪除的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4。

Q6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4 vs 納保法第6條差在哪?

前者已刪除,後者是現行繼任規範並增訂了公聽會程序,實體保障更完整。

立法沿革 2

(0981215 增訂)

稅法或其他法律為特定政策所規定之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並以達成合理之政策目的為限,不得過度。   前項租稅優惠之擬訂,應經稅式支出評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鑒於國家資源有限,租稅優惠必須兼顧課稅公平及社會正義,以免浮濫,爰於第一項定明稅法或其他法律為特定政策所規定之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並以達成合理之政策目的為限,不得過度,俾符比例原則,並保障全體納稅義務人。 三、為健全財政並增進整體經濟效益,於第二項定明第一項租稅優惠之擬訂,應經稅式支出評估。

(1071106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租稅優惠之限制已訂定於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六條,且於原條文所訂稅式支出評估之外,另規範應召開公聽會,爰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81215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鑒於國家資源有限,租稅優惠必須兼顧課稅公平及社會正義,以免浮濫,爰於第一項定明稅法或其他法律為特定政策所規定之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並以達成合理之政策目的為限,不得過度,俾符比例原則,並保障全體納稅義務人。 三、為健全財政並增進整體經濟效益,於第二項定明第一項租稅優惠之擬訂,應經稅式支出評估。

(1071106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租稅優惠之限制已訂定於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六條,且於原條文所訂稅式支出評估之外,另規範應召開公聽會,爰刪除本條。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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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稅捐稽徵法第 11-4 條規定:「(刪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稅捐稽徵法第 1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稅捐稽徵法第 11-4 條的立法沿革共 2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