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 第 11-5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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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5已於民國107年刪除,原查稅程序權利移列至納稅者保護法第12條並擴大保障。
Q · 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5現在還有效嗎?
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5已於民國107年刪除,現行已無此條。原本規範的稅捐調查前書面通知、委任代理人、偕同輔佐人到場等權利,已移列至納稅者保護法第12條,且擴增為代理人未到場前可拒絕陳述、要求全程錄音錄影等更完整保障。被查稅時應主張納保法第12條的權利。
白話解讀
這條是民國 98 年增訂的稅捐調查程序保障條文,原本要求調查前書面通知、被調查者得委任代理人、經許可可偕同輔佐人到場。107 年被刪除,因為納稅者保護法第 12 條已經涵蓋並擴大這些權利。如果你現在被查稅,要看的是納保法第 12 條,不是這條。
法律定性
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5為一已廢止條文,原於民國98年增訂、民國107年刪除。其規範內容為稅捐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的程序保障,現行對應規定為納稅者保護法第12條,後者涵蓋範圍更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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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5是什麼?▾
民國98年增訂、107年刪除的一條稅捐調查程序保障條文,原規範調查前書面通知、委任代理人、偕同輔佐人到場。現已刪除,對應規定為納稅者保護法第12條。
Q2第11條之5刪除後,被查稅的權利還在嗎?▾
權利不但還在,還擴大了。原內容移列至納稅者保護法第12條,並新增代理人未到場前可拒絕陳述、要求全程錄音錄影等保障。
Q3現在被國稅局查稅該引用哪一條?▾
引用納稅者保護法第12條,不要再引用已刪除的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5。
Q4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5什麼時候刪除的?▾
民國107年刪除,因納稅者保護法第12條已涵蓋並擴大相同權利。
Q5為什麼第11條之5會被刪除?▾
立法者認為納稅者保護法第12條已完整涵蓋且擴大這些程序保障,避免重複規定故刪除本條。
Q6什麼是查稅的程序保障?▾
稅捐機關調查前應書面通知、容許委任代理人與輔佐人到場,現行並含拒絕陳述與錄音錄影權。
Q7被國稅局查稅該引用哪一條?▾
引用納稅者保護法第12條,不要再用已刪除的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5。
Q8查稅時可以要求錄音錄影嗎?▾
可以,依納稅者保護法第12條,納稅者得要求對調查全程連續錄音錄影。
Q9查稅可以請會計師或律師代理嗎?▾
可以委任代理人到場,且代理人尚未到場前,納稅者得拒絕陳述。
Q10怎麼確認某條法條是不是已經刪除?▾
上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該條,顯示『(刪除)』即為廢止,並查修法沿革確認移列依據。
Q11舊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5 vs 現行納保法第12條差在哪?▾
納保法第12條保留原通知與代理人保障,並新增拒絕陳述權與全程錄音錄影權,保障範圍更廣。
Q12援引已刪除的第11條之5主張權利會怎樣?▾
會被認定無法律依據,應改引納保法第12條,否則主張不被採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原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5(已刪除) | 現行納稅者保護法第12條 |
|---|---|---|
| 規範依據 | 稅捐稽徵法(98年增訂、107年刪除) | 納稅者保護法 |
| 調查前通知 | 應書面通知被調查者 | 維持書面通知,並明定告知調查事由 |
| 委任代理人 | 得委任代理人到場 | 維持,且代理人未到場前納稅者得拒絕陳述 |
| 錄音錄影 | 無明文 | 新增得要求全程連續錄音錄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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