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 第 1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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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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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5已於民國107年刪除,原查稅程序權利移列至納稅者保護法第12條並擴大保障。
Q · 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5現在還有效嗎?
已刪除,改看納稅者保護法第12條
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5已於民國107年刪除,現行已無此條。原本規範的稅捐調查前書面通知、委任代理人、偕同輔佐人到場等權利,已移列至納稅者保護法第12條,且擴增為代理人未到場前可拒絕陳述、要求全程錄音錄影等更完整保障。被查稅時應主張納保法第12條的權利。
白話解讀
這條是民國 98 年增訂的稅捐調查程序保障條文,原本要求調查前書面通知、被調查者得委任代理人、經許可可偕同輔佐人到場。107 年被刪除,因為納稅者保護法第 12 條已經涵蓋並擴大這些權利。如果你現在被查稅,要看的是納保法第 12 條,不是這條。
法律定性
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5為一已廢止條文,原於民國98年增訂、民國107年刪除。其規範內容為稅捐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的程序保障,現行對應規定為納稅者保護法第12條,後者涵蓋範圍更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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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5是什麼?
民國98年增訂、107年刪除的一條稅捐調查程序保障條文,原規範調查前書面通知、委任代理人、偕同輔佐人到場。現已刪除,對應規定為納稅者保護法第12條。
Q2第11條之5刪除後,被查稅的權利還在嗎?
權利不但還在,還擴大了。原內容移列至納稅者保護法第12條,並新增代理人未到場前可拒絕陳述、要求全程錄音錄影等保障。
Q3現在被國稅局查稅該引用哪一條?
引用納稅者保護法第12條,不要再引用已刪除的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5。
Q4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5什麼時候刪除的?
民國107年刪除,因納稅者保護法第12條已涵蓋並擴大相同權利。
Q5為什麼第11條之5會被刪除?
立法者認為納稅者保護法第12條已完整涵蓋且擴大這些程序保障,避免重複規定故刪除本條。
Q6什麼是查稅的程序保障?
稅捐機關調查前應書面通知、容許委任代理人與輔佐人到場,現行並含拒絕陳述與錄音錄影權。
Q7被國稅局查稅該引用哪一條?
引用納稅者保護法第12條,不要再用已刪除的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5。
Q8查稅時可以要求錄音錄影嗎?
可以,依納稅者保護法第12條,納稅者得要求對調查全程連續錄音錄影。
Q9查稅可以請會計師或律師代理嗎?
可以委任代理人到場,且代理人尚未到場前,納稅者得拒絕陳述。
Q10怎麼確認某條法條是不是已經刪除?
上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該條,顯示『(刪除)』即為廢止,並查修法沿革確認移列依據。
Q11舊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5 vs 現行納保法第12條差在哪?
納保法第12條保留原通知與代理人保障,並新增拒絕陳述權與全程錄音錄影權,保障範圍更廣。
Q12援引已刪除的第11條之5主張權利會怎樣?
會被認定無法律依據,應改引納保法第12條,否則主張不被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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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 | 原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5(已刪除) | 現行納稅者保護法第12條 |
|---|---|---|
| 規範依據 | 稅捐稽徵法(98年增訂、107年刪除) | 納稅者保護法 |
| 調查前通知 | 應書面通知被調查者 | 維持書面通知,並明定告知調查事由 |
| 委任代理人 | 得委任代理人到場 | 維持,且代理人未到場前納稅者得拒絕陳述 |
| 錄音錄影 | 無明文 | 新增得要求全程連續錄音錄影 |
原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5(已刪除)
- 規範依據
- 稅捐稽徵法(98年增訂、107年刪除)
- 調查前通知
- 應書面通知被調查者
- 委任代理人
- 得委任代理人到場
- 錄音錄影
- 無明文
現行納稅者保護法第12條
- 規範依據
- 納稅者保護法
- 調查前通知
- 維持書面通知,並明定告知調查事由
- 委任代理人
- 維持,且代理人未到場前納稅者得拒絕陳述
- 錄音錄影
- 新增得要求全程連續錄音錄影
立法沿革 2 版
(0981215 增訂)
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於進行調查前,除通知調查將影響稽徵或調查目的者外,應以書面通知被調查者調查或備詢之事由及範圍。被調查者如委任代理人,該代理人應於接受調查或備詢時,出具委任書。 被調查者或其代理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之許可,得偕同輔佐人到場接受調查或備詢。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障納稅義務人並提升稅捐調查效率,於第一項定明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於進行調查前,以及被調查者委任代理人時,雙方應踐行之程序。惟考量部分稅捐調查案件,需至營業處所調查實況(例如稽查統一發票開立情形),為達稽徵及調查目的,性質上不宜以書面先行通知被調查者,爰予除外規定,以資周延。 三、為保障被調查者,參照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於第二項定明被調查者或其代理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之許可,得偕同輔佐人到場接受調查或備詢。
(1071106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受調查者之權利已明定於納稅者保護法第十二條,且增列代理人或輔佐人未到場前,得拒絕陳述之規定,及受調查者要求錄音錄影之權利。爰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障納稅義務人並提升稅捐調查效率,於第一項定明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於進行調查前,以及被調查者委任代理人時,雙方應踐行之程序。惟考量部分稅捐調查案件,需至營業處所調查實況(例如稽查統一發票開立情形),為達稽徵及調查目的,性質上不宜以書面先行通知被調查者,爰予除外規定,以資周延。 三、為保障被調查者,參照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於第二項定明被調查者或其代理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之許可,得偕同輔佐人到場接受調查或備詢。
一、本條刪除。 二、受調查者之權利已明定於納稅者保護法第十二條,且增列代理人或輔佐人未到場前,得拒絕陳述之規定,及受調查者要求錄音錄影之權利。爰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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