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法 第 17-1 條
- 1.義務人為自然人,其滯欠合計達一定金額,已發現之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且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者,行政執行處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對其核發下列各款之禁止命令,並通知應予配合之第三人: 一、禁止購買、租賃或使用一定金額以上之商品或服務。 二、禁止搭乘特定之交通工具。 三、禁止為特定之投資。 四、禁止進入特定之高消費場所消費。 五、禁止贈與或借貸他人一定金額以上之財物。 六、禁止每月生活費用超過一定金額。 七、其他必要之禁止命令。
- 2.前項所定一定金額,由法務部定之。
- 3.行政執行處依第一項規定核發禁止命令前,應以書面通知義務人到場陳述意見。義務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行政執行處關於本條之調查及審核程序不受影響。
- 4.行政執行處於審酌義務人之生活有無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而核發第一項之禁止命令時,應考量其滯欠原因、滯欠金額、清償狀況、移送機關之意見、利害關係人申請事由及其他情事,為適當之決定。
- 5.行政執行處於執行程序終結時,應解除第一項之禁止命令,並通知應配合之第三人。
- 6.義務人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一項之禁止命令者,行政執行處得限期命其清償適當之金額,或命其報告一定期間之財產狀況、收入及資金運用情形;義務人不為清償、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者,視為其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而故不履行,行政執行處得依前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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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執行法第17條之1俗稱禁奢條款,針對滯欠公法債務達一定金額、財產不足清償且生活奢華的義務人,行政執行處可核發禁止高消費的禁止命令。
Q · 看到欠稅大戶住豪宅、開名車,我能舉報嗎?
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之1第一項,行政執行處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核發禁奢令。當義務人滯欠公法債務達一定金額(法務部目前定為一千萬元以上)、已知財產不足清償、且生活明顯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時,可禁止其購買高價商品、搭乘特定交通工具、進入高消費場所、贈與借貸他人鉅額財物,甚至限制每月生活費上限。利害關係人申請時須附具體事證,如奢華消費紀錄、社群照片、目擊細節。
白話解讀
台灣曾經有個讓人很不爽的社會現象:你看到欠政府幾千萬稅金的老闆開賓士、住豪宅、孩子出國念書,他在執行處的書面上卻是「無財產可供執行」。第 17-1 條就是為了打這種現象寫的,俗稱「禁奢條款」。如果你欠政府的錢累積到一定金額(法務部目前定的是一千萬元以上),已知財產不夠還,而你的生活水準明顯超過一般人,行政執行處可以對你發禁止命令:不准買高價商品、不准搭頭等艙、不准進高消費場所、不准贈與借貸他人大筆財物、甚至限制你每月生活費上限。違反禁奢令的後果不只是被罵:直接「視為顯有履行能力而故不履行」,掉回第 17 條的拘提管收。這條法律最強的地方不是禁止本身,而是它告訴執行處:你可以把鏡頭從名下財產轉向生活方式。
法律定性
行政執行法第17條之1俗稱禁奢條款,為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的特殊手段:對滯欠達一定金額、財產不足清償且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的自然人義務人,由行政執行處核發七款禁止命令,限制其奢華消費行為,將執行視角由「名下登記財產」轉向「實際享受的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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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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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禁奢條款是什麼?▾
行政執行法第17條之1,對欠公法債務又生活奢華的義務人核發禁止高消費命令。
Q2禁奢令的門檻是多少?▾
法務部目前定為滯欠合計一千萬元以上,且財產不足清償、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
Q3禁奢令限制哪些行為?▾
禁買高價商品、禁搭特定交通工具、禁特定投資、禁進高消費場所、禁鉅額贈與借貸、限制每月生活費上限,及其他必要禁令。
Q4一般人可以舉報欠稅大戶嗎?▾
可以,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執行處申請核發禁奢令,但須附具體事證。
Q5違反禁奢令會怎樣?▾
視為顯有履行能力而故不履行,掉回第17條的拘提管收程序。
Q6收到禁奢令怎麼救濟?▾
可在30日內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聲明異議。
Q7禁奢令何時解除?▾
執行程序終結時,行政執行處應解除禁止命令並通知配合的第三人。
Q8公司負責人會被發禁奢令嗎?▾
本條限自然人,公司負責人以個人身分滯欠且符合要件時,可被核發。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項目 | 適用對象 | 限制內容 | 強度 |
|---|---|---|---|
| 限制住居(第17條) | 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等情形 | 限制出境、住居 | 中 |
| 禁奢令(第17條之1) | 滯欠達一定金額、財產不足、生活逾越常人 | 禁高消費、限生活費上限等七款 | 中高 |
| 拘提管收(第17條) | 故不履行、隱匿財產、違反禁奢令等 | 拘提到場、管收人身自由 | 最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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