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二 章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
>
行政執行法
第 1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擔保
人於擔保書狀載明
義務人
逃亡或不履行義務由其負清償責任者,
行政執行
處於義務人逾前條第一項之限期仍不履行時,得逕就擔保人之財產執行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 §11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 §27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即時強制 §36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42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wei1217
a month ago
司法類科
行政契約→僅能執行擔保人財產,不得拘提管收。
k750227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行政契約
xiii
4 years ago
警察類科
僅能執行擔保人之財產
giselle77
4 years ago
高普初考
擔保書狀=》行政契約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