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擔保人於擔保書狀載明義務人逃亡或不履行義務由其負清償責任者,行政執行處於義務人逾前條第一項之限期仍不履行時,得逕就擔保人之財產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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