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法 第 18 條
擔保人於擔保書狀載明義務人逃亡或不履行義務由其負清償責任者,行政執行處於義務人逾前條第一項之限期仍不履行時,得逕就擔保人之財產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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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執行法第18條規定,擔保人於擔保書狀載明清償責任者,義務人逾期不履行時,行政執行處得逕就擔保人財產執行,無先訴抗辯權。
Q · 當行政執行的擔保人,義務人不繳會怎樣?
依行政執行法第18條,擔保人在擔保書狀載明「義務人逃亡或不履行義務由其負清償責任」後,只要義務人逾第17條第一項的限期仍不履行,行政執行處就可以逕就擔保人的財產執行——不需要先告主債務人、不需要法院判決。與民法保證的先訴抗辯權(民法第745條)完全不同。
白話解讀
朋友找你當擔保人,他說「沒事啦,就簽個名」。如果擔保的是政府的稅、罰款或其他公法義務,這個簽名的法律重量比你想的重 100 倍。第 18 條全文只有一句話,但這句話的爆破力極大:擔保人在書狀上載明「義務人逃亡或不履行就由我清償」之後,如果義務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執行處可以直接執行擔保人的財產。「直接」這兩個字是核心。一般民事擔保人還有「先訴抗辯權」(你要先告主債務人、告不到才能告我,民法第 745 條)。行政執行擔保沒有這個權利。義務人一逾期,執行處馬上可以扣你薪水、查封你的車、拍賣你的房子,整個過程不用先去告主債務人,不用法院判決。
法律定性
行政執行法第18條為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擔保責任規範:擔保人於擔保書狀載明義務人逃亡或不履行時由其負清償責任後,一旦義務人逾限期仍不履行,行政執行處即得逕就擔保人之財產執行,與民法保證的先訴抗辯權形成根本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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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行政執行法第18條是什麼?▾
規範公法債務的擔保人責任:擔保人於書狀載明清償責任後,義務人逾期不履行,執行處可直接執行擔保人財產。
Q2行政執行擔保人和民法保證人差在哪?▾
民法保證人有先訴抗辯權(須先告主債務人),行政執行擔保人沒有,義務人一逾期就直接被執行。
Q3簽了行政執行擔保書還能反悔嗎?▾
觸發執行前可向執行處申請變更擔保方式(以不動產、保證金替代人身擔保),但執行處有裁量權,逾期後反悔空間極小。
Q4被執行處通知要對我執行擔保責任怎麼辦?▾
先調出當年擔保書影本確認內容、確認主債務人是否真的逾期,並可依第9條於30日內聲明異議。
Q5什麼是先訴抗辯權?▾
民法第745條規定,保證人得拒絕清償,直到債權人就主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為止;行政執行擔保明文排除此權利。
Q6名義上的擔保人也要負責嗎?▾
本條沒有「名義擔保」概念,只要書狀載明擔保責任,即為法律上的替代清償人,主觀想法不影響。
Q7對行政執行的執行命令不服怎麼救濟?▾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得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Q8行政執行擔保人的財產會被怎麼執行?▾
與一般強制執行相同,可扣薪、查封車輛、拍賣不動產,且不需先對主債務人執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civil_guarantee | admin_execution_guarantee |
|---|---|---|
| 先訴抗辯權 | 有(民法第745條,須先執行主債務人) | 無(義務人逾期即可直接執行擔保人) |
| 是否需法院判決 | 通常需取得執行名義 | 不需,行政執行處逕為執行 |
| 觸發時點 | 主債務人不履行且執行無效果 | 義務人逾第17條第一項限期仍不履行 |
| 救濟途徑 | 民事訴訟程序 | 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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