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法 第 19 條
- 1.法院為拘提之裁定後,應將拘票交由行政執行處派執行員執行拘提。
- 2.拘提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應即釋放義務人: 一、義務已全部履行。 二、義務人就義務之履行已提供相當擔保。 三、不符合聲請管收之要件。
- 3.法院為管收之裁定後,應將管收票交由行政執行處派執行員將被管收人送交管收所;法院核發管收票時義務人不在場者,行政執行處得派執行員持管收票強制義務人同行並送交管收所。
- 4.管收期限,自管收之日起算,不得逾三個月。有管收新原因發生或停止管收原因消滅時,行政執行處仍得聲請該管法院裁定再行管收。但以一次為限。
- 5.義務人所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因管收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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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執行法第19條規定管收最長三個月,可再管收一次,但管收不消滅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Q · 被管收三個月後,欠政府的錢就不用還了嗎?
依行政執行法第19條第5項,義務人所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因管收而免除。被管收最長三個月(第3項),但服滿釋放後原本欠的稅金、罰鍰一毛都不會少,還會繼續累積利息與滯納金。若有新原因發生,執行處仍得聲請再行管收一次。
白話解讀
「忍一下三個月就過去了」這是很多人對「管收」的錯覺。第 19 條第五項用一句話粉碎這個錯覺:「義務人所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因管收而免除」。你被關了三個月出來,當初欠政府的錢一毛都沒少。如果有新的事由(藏匿新財產、繼續不到場),執行處還可以聲請再管收一次。第 19 條也劃出三條「應即釋放」的紅線:義務全部履行、提供相當擔保、不符合管收要件。多數被管收的人卡在第二條:拿不出擔保也不肯履行,最終服滿三個月出來再面對原本的債務。這條法律的真正威力不在三個月的物理拘禁,而在告訴你:時間不會讓問題消失。
法律定性
行政執行法第19條規範拘提管收的執行與釋放,明定法院裁定後由行政執行處執行拘提與送交管收所,並列拘提後應即釋放的三種情形(義務全部履行、提供相當擔保、不符聲請要件),同時設定管收最長三個月、可再管收一次的上限,並確立管收不消滅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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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被管收後欠的錢還要還嗎?▾
要。行政執行法第19條第5項明定「義務人所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因管收而免除」。被管收三個月出來後,原本欠的稅金、罰款一毛都不會少,還會繼續累積利息和滯納金。管收只是強制履行的手段,債務本身完全獨立存在。
Q2管收期間家人能保我出來嗎?▾
可以。依本條第2項第2款,就義務之履行已提供相當擔保者,行政執行處應即釋放。家人可用不動產設定抵押、定存質押或現金保證金作擔保,但金額須相當於義務金額,由執行處認定;擔保不足時可再加保證人提高被接受機率。
Q3管收最長關多久?▾
自管收之日起算不得逾三個月,有新原因或停止原因消滅時得再管收一次為限。
Q4管收是什麼,跟坐牢一樣嗎?▾
管收是促使履行公法金錢義務的強制手段,非刑罰,不留前科、無假釋累犯概念。
Q5什麼叫提供相當擔保?▾
提供足以擔保全部義務履行的財產或保證,例如不動產抵押、定存質押或現金保證金。
Q6管收和拘提差在哪?▾
拘提是強制義務人到場的前置手段,管收是裁定後送交管收所拘禁的後續強制履行手段。
Q7被管收怎麼提前釋放?▾
鎖定「提供相當擔保」路徑,備齊相當於全額義務的擔保財產,向行政執行處聲請釋放。
Q8擔保金額怎麼算才算相當?▾
須相當於全部公法金錢給付義務金額,由行政執行處認定,部分清償不足以據此釋放。
Q9對管收裁定不服要付出什麼?▾
可於10日內提抗告,抗告期間管收原則上持續,需同步準備擔保以爭取提前釋放。
Q10怎麼證明已符合應即釋放要件?▾
提出完納證明(全部履行)、擔保設定文件,或主張不符聲請管收要件由執行處審認。
Q11管收 vs 刑事羈押差在哪?▾
管收為強制履行非刑罰、不留前科;羈押是刑事程序保全,性質與效果完全不同。
Q12管收 vs 限制住居哪個先用?▾
限制住居(第17條)較輕,管收是更嚴厲手段,須窮盡較輕手段且符合要件才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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