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法 第 19 條
- 1.法院為拘提之裁定後,應將拘票交由行政執行處派執行員執行拘提。
- 2.拘提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應即釋放義務人: 一、義務已全部履行。 二、義務人就義務之履行已提供相當擔保。 三、不符合聲請管收之要件。
- 3.法院為管收之裁定後,應將管收票交由行政執行處派執行員將被管收人送交管收所;法院核發管收票時義務人不在場者,行政執行處得派執行員持管收票強制義務人同行並送交管收所。
- 4.管收期限,自管收之日起算,不得逾三個月。有管收新原因發生或停止管收原因消滅時,行政執行處仍得聲請該管法院裁定再行管收。但以一次為限。
- 5.義務人所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因管收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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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執行法第19條規定管收最長三個月,可再管收一次,但管收不消滅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Q · 被管收三個月後,欠政府的錢就不用還了嗎?
依行政執行法第19條第5項,義務人所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因管收而免除。被管收最長三個月(第3項),但服滿釋放後原本欠的稅金、罰鍰一毛都不會少,還會繼續累積利息與滯納金。若有新原因發生,執行處仍得聲請再行管收一次。
白話解讀
「忍一下三個月就過去了」這是很多人對「管收」的錯覺。第 19 條第五項用一句話粉碎這個錯覺:「義務人所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因管收而免除」。你被關了三個月出來,當初欠政府的錢一毛都沒少。如果有新的事由(藏匿新財產、繼續不到場),執行處還可以聲請再管收一次。第 19 條也劃出三條「應即釋放」的紅線:義務全部履行、提供相當擔保、不符合管收要件。多數被管收的人卡在第二條:拿不出擔保也不肯履行,最終服滿三個月出來再面對原本的債務。這條法律的真正威力不在三個月的物理拘禁,而在告訴你:時間不會讓問題消失。
法律定性
行政執行法第19條規範拘提管收的執行與釋放,明定法院裁定後由行政執行處執行拘提與送交管收所,並列拘提後應即釋放的三種情形(義務全部履行、提供相當擔保、不符聲請要件),同時設定管收最長三個月、可再管收一次的上限,並確立管收不消滅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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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管收最長關多久?▾
自管收之日起算不得逾三個月,有新原因可再管收一次為限。
Q2被管收後欠的錢還要還嗎?▾
要,第19條第5項明定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因管收而免除。
Q3拘提後什麼情況要馬上放人?▾
義務全部履行、已提供相當擔保、或不符聲請管收要件三者之一。
Q4部分清償可以提前出來嗎?▾
不能依「義務全部履行」釋放,須走「提供相當擔保」這條路。
Q5管收所跟監獄一樣嗎?▾
戒護方式類似但管收非刑罰,不會留前科、無假釋累犯概念。
Q6家人可以保被管收人出來嗎?▾
可以,提供相當於義務金額的擔保即依第2項第2款應即釋放。
Q7管收還能再聲請第二次嗎?▾
有管收新原因或停止原因消滅時得再聲請,但以一次為限。
Q8對管收裁定不服怎麼辦?▾
可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提抗告(行政執行法第17條準用規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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