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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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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
第 2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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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
處應隨時提詢被
管收
人,每月不得少於三次。
提詢或送返被管收人時,應以書面通知管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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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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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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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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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即時強制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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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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