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法 第 20 條
- 1.行政執行處應隨時提詢被管收人,每月不得少於三次。
- 2.提詢或送返被管收人時,應以書面通知管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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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執行法第20條規定,行政執行處應隨時提詢被管收人、每月不得少於三次,提詢或送返並應以書面通知管收所。
Q · 家人被管收,會有人定期確認他的狀況嗎?
依行政執行法第20條,行政執行處對被管收人負有「每月至少提詢三次」的強制義務,提詢與送返並須以書面通知管收所留下軌跡。這道頻率甚至高於刑事羈押的延押審查,讓被管收人得以週期性陳述、提出清償方案或新事證;若執行處未做滿次數,即構成程序瑕疵,可作為聲請暫予停止管收或主張救濟的依據。
白話解讀
管收(把欠錢不還的人關起來逼他履行義務)是行政執行裡最嚴厲的手段,等於沒被起訴就先被關。法律怕這個權力被濫用,所以在這條設了一道保險絲:執行處必須每個月至少三次把被管收人提出來「提詢」(當面問話、確認狀況、聽他陳述)。這不是儀式,是強制性的監督程序。如果你或你的家人被管收,這條給了你三個重要的東西:第一,至少每個月有三次機會親口向執行人員陳述狀況、提出新證據、表達清償意願;第二,每次提詢和送回都要書面通知管收所,留下紙本軌跡,事後可以調閱;第三,如果執行處沒做到每月三次,這就是程序瑕疵,可能成為聲請停止管收或國家賠償的籌碼。
法律定性
行政執行法第20條為管收程序之監督性規範,課予行政執行處「隨時提詢、每月不得少於三次」之強制義務,並要求提詢或送返被管收人時以書面通知管收所,目的在使遭剝奪人身自由之被管收人受週期性審視,避免淪為系統中遭遺忘之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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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管收是什麼?▾
對拒不履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又有隱匿財產等情形的義務人,經法院裁定剝奪人身自由以促其履行的最嚴厲手段。
Q2提詢是什麼?▾
執行處把被管收人提出來當面問話、確認狀況並聽取陳述的程序,依法每月不得少於三次。
Q3被管收一定每月被提詢三次嗎?▾
是。行政執行法第20條明定每月不得少於三次,屬強制義務而非裁量。
Q4管收最久關多久?▾
管收期限不得逾三個月(行政執行法第19條第3項),期間每月至少提詢三次。
Q5執行處沒做滿三次提詢會怎樣?▾
構成程序瑕疵,可作為聲請暫予停止管收或事後主張救濟的籌碼,並成為法院審查是否續行管收的不利因素。
Q6家屬可以陪被管收人提詢嗎?▾
原則上不行,提詢是執行處與被管收人間的程序,但家屬可委任律師作代理人協助準備清償方案與新事證。
Q7怎麼確認執行處有依法提詢?▾
委任律師調閱執行處的提詢簽到紀錄與通知管收所的書面文件,核對次數是否達每月三次。
Q8提詢時被管收人能做什麼?▾
可陳述狀況、提出清償方案、舉證符合釋放或停止管收要件,把被動問話變成推進案件的場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管收提詢(行政執行法20) | 刑事羈押延押審查 |
|---|---|---|
| 法律性質 | 行政強制處分,未經審判即拘束人身自由 | 刑事強制處分,須經法院裁定 |
| 監督頻率 | 每月至少提詢3次 | 通常每次延押約2個月審查一次 |
| 期間上限 | 不得逾3個月(行政執行法19條) | 偵查、審判中各有不同上限 |
| 救濟方式 | 聲請暫予停止管收/行政救濟 | 對羈押裁定抗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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