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法 第 21 條
義務人或其他依法得管收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管收;其情形發生管收後者,行政執行處應以書面通知管收所停止管收: 一、因管收而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者。 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 三、現罹疾病,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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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執行法第 21 條規定,生計難以維持、懷胎五月以上或產後二月內、現罹疾病恐不能治療三種人不得管收,管收後發生者執行處應書面通知停止管收。
Q · 被管收後才懷孕、生病或家裡斷糧,還能繼續被關著嗎?
依行政執行法第 21 條,符合三款事由之一者不得管收;其情形發生於管收之後者,行政執行處應以書面通知管收所停止管收。三款為:一、因管收致一家生計難以維持。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三、現罹疾病恐因管收不能治療。重點是:管收期間才出現這些情形,停止管收是執行處的法定義務,不是恩惠,未停止即屬違法。
白話解讀
管收是行政執行最重的武器,但法律也設了三道煞車:家裡會因此活不下去的、懷孕五個月以上或剛生產不到兩個月的、生病且無法在管收中治療的,這三種人不能被管收。如果你或家人符合任一項,這條就是你最直接的救命條款。重點不只是「不能管收」,更關鍵的是法律用了一個常被忽略的句子:「其情形發生管收後者,行政執行處應以書面通知管收所停止管收」。意思是,就算一開始被裁定管收進去了,只要這三種情形在管收期間出現(例如進去後發現懷孕、進去後生病、家裡突然斷了唯一收入來源),執行處必須主動停止管收。這不是恩典,是法定義務。如果他們沒做,就是違法。
法律定性
行政執行法第 21 條為管收之消極要件(不得管收事由)規範,列舉三種情形排除管收之適用:一家生計難以維持、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現罹疾病恐因管收不能治療;並課予行政執行處於上開情形於管收後發生時,須以書面通知管收所停止管收之主動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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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一家生計難以維持」到底要多嚴重才算?▾
實務上要看家庭收入結構、是否有其他扶養義務人、家庭成員的工作能力與年齡。如果被管收人是唯一勞動力,且家中有需扶養的長輩、未成年小孩或身心障礙家屬,認定機率較高。直接準備「沒有他全家會發生什麼具體事情」的清單,例如孩子下學期學費無法繳、長輩慢性病藥物中斷、租金違約被趕出,比抽象主張「我家很慘」有力得多。
Q2懷孕五個月以上要怎麼證明?▾
產檢手冊、超音波報告、婦產科診斷書都可以。重點是執行處不能因為「肉眼看不出來」就否認,醫師證明就是法定證據。如果是進管收所之前才剛確認懷孕,務必在第一次提詢時就主動提出,越早提越能避免無謂的管收日數,事後也可作為國家賠償的事證。
Q3行政執行法第 21 條規定什麼?▾
列舉三種不得管收事由,並要求管收後才發生時執行處須主動書面通知停止管收。
Q4哪三種人不得被管收?▾
一家生計難以維持者、懷胎五月以上或產後二月未滿者、現罹疾病恐因管收不能治療者。
Q5什麼叫「一家生計難以維持」?▾
指被管收將使家庭失去基本生活維繫,常見於被管收人為唯一勞動力且家中有受扶養人時。
Q6停止管收和釋放被管收人差在哪?▾
停止管收(第 21 條)因不得管收事由暫止拘束;釋放(第 22 條)因義務履行或管收原因消滅而終結。
Q7被管收後生病怎麼聲請停止管收?▾
備妥醫師診斷書與管收所醫療能力說明,書面向行政執行分署主張第三款,副本送裁定法院。
Q8「一家生計難以維持」要準備什麼證據?▾
收入結構證明、家庭成員診斷書、扶養紀錄,加上「沒有他全家會發生什麼」的具體後果清單。
Q9懷孕要如何向執行處證明?▾
產檢手冊、超音波報告、婦產科診斷書,於第一次提詢時即主動提出。
Q10執行處拒絕停止管收要付多少救濟成本?▾
依第 9 條聲明異議不另徵執行費(第 25 條),主要成本為律師費與舉證準備。
Q11第 21 條停止管收 vs 第 22 條釋放差在哪?▾
前者因不得管收事由暫止拘束、義務仍存續;後者因義務履行或管收目的消滅而終局釋放。
Q12管收 vs 刑事羈押差在哪?▾
管收為強制履行公法金錢義務的行政執行手段且由執行處主導聲請,羈押為刑事保全程序由法院決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款別 | 事由 | 須備證據 | 啟動重點 |
|---|---|---|---|
| 第一款 | 因管收致一家生計難以維持之虞 | 收入結構證明、家屬診斷書、扶養紀錄、斷糧後果清單 | 被管收人是否為唯一勞動力 |
| 第二款 | 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 | 產檢手冊、超音波報告、婦產科診斷書 | 以醫師證明為準,不得以肉眼判斷否認 |
| 第三款 | 現罹疾病恐因管收不能治療 | 醫師診斷書、病歷、管收所醫療能力說明 | 管收環境是否足以治療該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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