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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 第 22 條(釋放被管收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應即以書面通知管收所釋放被管收人: 一、義務已全部履行或執行完畢者。 二、行政處分或裁定經撤銷或變更確定致不得繼續執行者。 三、管收期限屆滿者。 四、義務人就義務之履行已提供確實之擔保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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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n
2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義畢、撤更、管屆、履保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