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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22

快速跳轉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應即以書面通知管收所釋放被管收人: 一、義務已全部履行或執行完畢者。 二、行政處分或裁定經撤銷或變更確定致不得繼續執行者。 三、管收期限屆滿者。 四、義務人就義務之履行已提供確實之擔保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執行法第22條規定四種應即釋放被管收人的情形:履行完畢、處分撤銷、期限屆滿、提供確實擔保。

Q · 被管收的家人要怎樣才能被放出來?

繳清、處分撤銷、期滿、或提供確實擔保,四者之一即應釋放

依行政執行法第22條,四種情形任一成立,行政執行處就必須以書面通知管收所釋放被管收人:一、義務已全部履行或執行完畢;二、行政處分或裁定經撤銷變更確定致不得繼續執行;三、管收期限屆滿(最長3個月);四、義務人已提供確實之擔保。最常被忽略的是第四款,現金不足但有資產者,可用不動產抵押或第三人連帶保證換取自由。

白話解讀

被管收的人什麼時候會被放出來?這條把四種情形清楚列出:欠的錢全部繳清或執行完了、原本的處分或裁定被撤銷了、3 個月管收期限到了、提供了確實的擔保。重點是法律用的字是「應即」,意思是「立刻、馬上、不能拖」。執行處接到任一情形成立,必須以書面通知管收所釋放,不是「可以考慮」也不是「審酌情形」。如果你家人符合任一款,但執行處還在拖,那就是違法。實務上最常被忽略的是第四款:提供「確實之擔保」也可以換取自由。多數家屬只想著湊現金繳清,但其實只要拿出夠強的擔保(房屋抵押、第三人連帶保證、定期存款設定質權),就可以先讓人出來。這是很多人不知道的另一條出路。

法律定性

行政執行法第22條規範被管收人的法定釋放事由,明定四種情形:義務已全部履行或執行完畢、行政處分或裁定經撤銷或變更確定致不得繼續執行、管收期限屆滿、義務人已提供確實之擔保。任一情形成立,行政執行處即負有以書面通知管收所釋放的義務;條文使用『應即』二字封鎖裁量空間,體現管收以強制履行為目的、非屬處罰的比例原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確實之擔保」到底要多確實?

實務上要看擔保物的價值是否足以涵蓋欠款,以及是否容易變現。常見可接受的擔保包括:不動產設定抵押權、銀行定期存款設定質權、銀行履約保證、實力雄厚的第三人連帶保證。擔保物估價要準備正式估價報告,不能只用市場行情口頭主張。事前找有處理過類似案件的律師評估,比進去後才開始找擔保節省太多時間。

Q2管收3個月期滿釋放後,欠的錢就一筆勾銷嗎?

絕對不會。行政執行法第19條第5項明確規定義務人所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因管收而免除。釋放只是不再用關人這個手段逼迫,但執行處可以繼續用扣薪、扣存款、查封不動產、限制出境等手段執行;若有新原因發生還可聲請再行管收一次。管收期滿釋放出來,第一件事是和執行處談分期清償方案,避免陷入下一波執行手段。

Q3行政執行法第22條是什麼?

規定被管收人的四種法定釋放事由:履行完畢、處分撤銷、管收期滿、提供確實擔保,任一成立執行處即應書面通知釋放。

Q4被管收的人什麼時候會被釋放?

符合第22條四款任一情形時。條文用『應即』,執行處沒有拖延的裁量空間,事由成立即須立刻通知管收所放人。

Q5什麼是確實之擔保?

價值足以涵蓋欠款且容易變現的擔保,如不動產抵押、銀行定存設質、履約保證、實力雄厚第三人連帶保證,需備正式估價報告。

Q6管收期限最長多久?

依行政執行法第19條第3項,管收最長3個月,屆滿即構成第22條第3款應即釋放事由。

Q7怎麼讓被管收的家人提早出來?

評估四款釋放事由哪條最快:能繳清就繳清,能提擔保就書面提出擔保標的與估價,委任律師與執行處談條件。

Q8提供擔保換取釋放要準備什麼?

擔保標的(不動產、定存、第三人連帶保證)+ 正式估價報告 + 設定文件,向執行處書面提出並說明變現可能性。

Q9管收期滿後執行處沒放人怎麼辦?

期滿即屬第3款應釋放,執行處未即通知釋放屬違法。主動發函催告並保留證據,依第9條於10日內聲明異議。

Q10釋放被管收人要花錢嗎?

釋放本身不收費;走第4款需備擔保物與估價報告成本,委任律師談判另計。本章執行不徵收執行費(第25條)。

Q11管收釋放和停止管收差在哪?

釋放(第22條)是終局解除拘束;停止管收(第21條)是因不得管收事由暫停。兩者都解除人身拘束但法律基礎與後續處置不同。

Q12管收期滿釋放後欠的錢還要還嗎?

要。第19條第5項明定義務不因管收而免除,執行處仍可扣薪、扣存款、限制出境,釋放只是停止用關人逼迫。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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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款 義務履行/執行完畢欠款全部清償或執行終結繳款證明、執行完畢通知履行當日成立
第2款 處分裁定撤銷變更原處分經救濟撤銷確定致不得續行撤銷確定之裁決或判決確定即成立
第3款 管收期限屆滿管收滿3個月無需證明,依日期自動成立期滿當日
第4款 提供確實擔保提出足額易變現之擔保擔保標的、估價報告、設定文件審查通過即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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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款 義務履行/執行完畢
欠款全部清償或執行終結
第2款 處分裁定撤銷變更
原處分經救濟撤銷確定致不得續行
第3款 管收期限屆滿
管收滿3個月
第4款 提供確實擔保
提出足額易變現之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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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款 義務履行/執行完畢
繳款證明、執行完畢通知
第2款 處分裁定撤銷變更
撤銷確定之裁決或判決
第3款 管收期限屆滿
無需證明,依日期自動成立
第4款 提供確實擔保
擔保標的、估價報告、設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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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款 義務履行/執行完畢
履行當日成立
第2款 處分裁定撤銷變更
確定即成立
第3款 管收期限屆滿
期滿當日
第4款 提供確實擔保
審查通過即釋放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德國ZPO § 802j(Erzwingungshaft 之期間與釋放)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4

立法沿革 1

(0871022 全文修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應即以書面通知管收所釋放被管收人:   一、義務已全部履行或執行完畢者。   二、行政處分或裁定經撤銷或變更確定致不得繼續執行者。   三、管收期限屆滿者。   四、義務人就義務之履行已提供確實之擔保者。

  • 行政執行名詞
  • 管收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 撤銷名詞
  • 義務人名詞
  • 擔保名詞
(0871022 全文修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應即以書面通知管收所釋放被管收人:   一、義務已全部履行或執行完畢者。   二、行政處分或裁定經撤銷或變更確定致不得繼續執行者。   三、管收期限屆滿者。   四、義務人就義務之履行已提供確實之擔保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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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執行法第 22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應即以書面通知管收所釋放被管收人: 一、義務已全部履行或執行完畢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執行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執行法第 2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