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法 第 2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應即以書面通知管收所釋放被管收人: 一、義務已全部履行或執行完畢者。 二、行政處分或裁定經撤銷或變更確定致不得繼續執行者。 三、管收期限屆滿者。 四、義務人就義務之履行已提供確實之擔保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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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執行法第22條規定四種應即釋放被管收人的情形:履行完畢、處分撤銷、期限屆滿、提供確實擔保。
Q · 被管收的家人要怎樣才能被放出來?
依行政執行法第22條,四種情形任一成立,行政執行處就必須以書面通知管收所釋放被管收人:一、義務已全部履行或執行完畢;二、行政處分或裁定經撤銷變更確定致不得繼續執行;三、管收期限屆滿(最長3個月);四、義務人已提供確實之擔保。最常被忽略的是第四款,現金不足但有資產者,可用不動產抵押或第三人連帶保證換取自由。
白話解讀
被管收的人什麼時候會被放出來?這條把四種情形清楚列出:欠的錢全部繳清或執行完了、原本的處分或裁定被撤銷了、3 個月管收期限到了、提供了確實的擔保。重點是法律用的字是「應即」,意思是「立刻、馬上、不能拖」。執行處接到任一情形成立,必須以書面通知管收所釋放,不是「可以考慮」也不是「審酌情形」。如果你家人符合任一款,但執行處還在拖,那就是違法。實務上最常被忽略的是第四款:提供「確實之擔保」也可以換取自由。多數家屬只想著湊現金繳清,但其實只要拿出夠強的擔保(房屋抵押、第三人連帶保證、定期存款設定質權),就可以先讓人出來。這是很多人不知道的另一條出路。
法律定性
行政執行法第22條規範被管收人的法定釋放事由,明定四種情形:義務已全部履行或執行完畢、行政處分或裁定經撤銷或變更確定致不得繼續執行、管收期限屆滿、義務人已提供確實之擔保。任一情形成立,行政執行處即負有以書面通知管收所釋放的義務;條文使用『應即』二字封鎖裁量空間,體現管收以強制履行為目的、非屬處罰的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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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行政執行法第22條是什麼?▾
規定被管收人的四種法定釋放事由:履行完畢、處分撤銷、管收期滿、提供確實擔保,任一成立執行處即應書面通知釋放。
Q2被管收的人什麼時候會被釋放?▾
符合第22條四款任一情形時,且執行處用『應即』通知釋放,沒有拖延的裁量空間。
Q3什麼是確實之擔保?▾
價值足以涵蓋欠款且易變現的擔保,如不動產抵押、定存設質、銀行履約保證、實力雄厚第三人連帶保證。
Q4管收期限最長多久?▾
依行政執行法第19條第3項,管收最長3個月,屆滿即構成第22條第3款應釋放事由。
Q5怎麼讓被管收的家人提早出來?▾
評估四款釋放事由哪條最快達成,能繳清就繳清、能提擔保就書面提出擔保標的與估價,委任律師與執行處談。
Q6管收期滿釋放後欠的錢還要還嗎?▾
要。依第19條第5項,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因管收而免除,執行處仍可扣薪、扣存款、限制出境。
Q7釋放後還會被再次管收嗎?▾
若有新原因發生或停止管收原因消滅,執行處可聲請再行管收一次(行政執行法第19條第4項)。
Q8執行處拖延釋放怎麼辦?▾
可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於10日內聲明異議,並保留書面催告證據作為日後救濟依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ground | trigger | evidence_needed | speed |
|---|---|---|---|
| 第1款 義務履行/執行完畢 | 欠款全部清償或執行終結 | 繳款證明、執行完畢通知 | 履行當日成立 |
| 第2款 處分裁定撤銷變更 | 原處分經救濟撤銷確定致不得續行 | 撤銷確定之裁決或判決 | 確定即成立 |
| 第3款 管收期限屆滿 | 管收滿3個月 | 無需證明,依日期自動成立 | 期滿當日 |
| 第4款 提供確實擔保 | 提出足額易變現之擔保 | 擔保標的、估價報告、設定文件 | 審查通過即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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