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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行政執行法 第 17 條

  1. 1.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二、顯有逃匿之虞。 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四、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 五、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 六、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2. 2.前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限制住居: 一、滯欠金額合計未達新臺幣十萬元。但義務人已出境達二次者,不在此限。 二、已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遺產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但其繼承所得遺產超過法定應繼分,而未按所得遺產比例繳納者,不在此限。
  3. 3.義務人經行政執行處依第一項規定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屆期不履行亦未提供相當擔保,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強制其到場之必要者,行政執行處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之: 一、顯有逃匿之虞。 二、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4. 4.法院對於前項聲請,應於五日內裁定;其情況急迫者,應即時裁定。
  5. 5.義務人經拘提到場,行政執行官應即訊問其人有無錯誤,並應命義務人據實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其他必要調查。
  6. 6.行政執行官訊問義務人後,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有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應自拘提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二、顯有逃匿之虞。 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四、已發見之義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於審酌義務人整體收入、財產狀況及工作能力,認有履行義務之可能,別無其他執行方法,而拒絕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虛偽之報告。
  7. 7.義務人經通知或自行到場,經行政執行官訊問後,認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而有聲請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得將義務人暫予留置;其訊問及暫予留置時間合計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8. 8.拘提、管收之聲請,應向行政執行處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
  9. 9.法院受理管收之聲請後,應即訊問義務人並為裁定,必要時得通知行政執行處指派執行人員到場為一定之陳述或補正。
  10. 10.行政執行處或義務人不服法院關於拘提、管收之裁定者,得於十日內提起抗告;其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抗告程序之規定。
  11. 11.抗告不停止拘提或管收之執行。但准拘提或管收之原裁定經抗告法院裁定廢棄者,其執行應即停止,並將被拘提或管收人釋放。
  12. 12.拘提、管收,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管收條例刑事訴訟法有關訊問、拘提、羈押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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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規定,欠公法金錢義務有逃匿、隱匿財產、合法通知不到場等情形者,行政執行處得限制住居,必要時聲請法院拘提、管收,管收最長三個月。

Q · 我又沒犯罪,欠政府錢真的會被抓去關嗎?

依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欠稅、罰鍰、健保費、勞保費等公法金錢義務,若有顯不履行、逃匿之虞、隱匿財產、拒絕陳述、不報告財產或合法通知不到場等情形,行政執行處可先命提供擔保、限制住居(含限制出境),屆期不履行且符合要件者得聲請法院拘提,訊問後認有管收必要者,24 小時內聲請法院裁定管收,期間最長三個月。這不是刑罰,而是強制履行手段,但人身自由受限的結果相同。

白話解讀

「我又沒犯罪,不會被警察抓」這句話對絕大多數人都是真的,但欠政府錢的人是那個例外。當你欠政府錢,不管是稅金、罰單、健保費、勞保費、空污費,金額夠大、態度夠差,行政執行處(法務部底下的執行機關,不是法院)就有權限制你出境、聲請法院拘提你、把你關進管收所,最長三個月。整個過程不經過刑事審判,因為這不是刑罰,是「強制履行」。第 17 條就是這套機制的開關。它列出六種情形:你明明有錢不還、你可能逃跑、你藏錢、你拒絕陳述、你不報告財產、你不到場。觸發其中任何一條,輕則限制住居(出不了國),重則拘提、管收。最容易踩中的反而不是「藏錢」,是第六款「合法通知不到場」,很多人就是因為「不想理就不去」最後變成法警上門。

法律定性

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為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的人身強制手段條款,建立「命擔保限期履行→限制住居→聲請法院拘提→聲請法院管收」四階段遞進機制,並設有 10 萬元以下不得限制住居、不得管收等保護要件,整體須經法院裁定把關,落實正當法律程序。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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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欠政府的錢真的會被關嗎?

會。管收非刑罰但實際關在管收所,最長三個月,且關完欠款一毛不減。

Q2欠多少錢會被限制出境?

滯欠合計達 10 萬元以上為基本門檻,可累計;已出境達二次者不受 10 萬限制。

Q3收到行政執行處通知不去會怎樣?

第 17 條第一項第六款,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本身即構成限制住居與拘提要件。

Q4限制住居要怎麼解除?

主動到場說明、提供相當擔保或保證人,並履行或聲請分期,可申請解除。

Q5拘提、管收是誰決定的?

行政執行處只能聲請,須由地方法院裁定,法院應於 5 日內裁定。

Q6真的沒錢還會被管收嗎?

依法不能。能證明確無財產可供執行且非故意不履行者,不符管收要件。

Q7對拘提、管收裁定不服怎麼辦?

可於 10 日內提抗告,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抗告規定,但抗告不停止執行。

Q8公司欠稅會抓負責人嗎?

會。第 24 條規定負責人、清算人等準用拘提管收,公司債務牽動其本人人身自由。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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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住居(含限制出境)行政執行處逕為顯不履行、逃匿之虞、隱匿財產、拒絕陳述、不報告財產、合法通知不到場滯欠未達 10 萬元(出境二次除外)不得限制
拘提聲請地方法院裁定命擔保限期屆期不履行+顯有逃匿之虞或合法通知不到場,且有強制到場必要法院 5 日內裁定,急迫者即時裁定
管收聲請地方法院裁定訊問後認有履行可能故不履行、逃匿之虞、隱匿處分財產、拒絕或虛偽報告財產,且有管收必要自拘提時起 24 小時內聲請、期間最長三個月、第 21 條法定不得管收事由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国税徴収法に基づく滞納処分・財産調査(人身拘束=管収に相当する制度は廃止)
🇰🇷 韓國민사집행법상 채무불이행자 감치 및 국세징수법상 체납처분
🇨🇳 中國行政强制法(不含人身拘束);近似人身強制為民事訴訟法之司法拘留
🇩🇪 德國ZPO § 802g(Erzwingungshaft zur Erzwingung der Vermögensauskunft);AO § 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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