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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執行人員於查封前,發見義務人之財產業經其他機關查封者,不得再行查封。行政執行處已查封之財產,其他機關不得再行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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