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執行人員於查封前,發見義務人之財產業經其他機關查封者,不得再行查封。行政執行處已查封之財產,其他機關不得再行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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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year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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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人員於查封前,發見義務人之財產業經「其他機關查封」者,❌不得再行查封。
「行政執行處已查封」之財產,其他機關❌不得再行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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