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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稅捐稽徵法26延期或分期繳納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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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三年。
  2. 2.前項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經濟弱勢者之認定及實施方式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稅捐稽徵法第26條允許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或經濟弱勢,於繳納期限內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最長三年。

Q · 繳不出稅可以分期嗎?

可以。符合天災或經濟弱勢,最長能分三年

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或屬經濟弱勢,導致無法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可在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期間最長三年。關鍵在兩個門檻:一是法定事由(不是單純不想一次繳),二是時機(必須在繳納期限內提出,逾期即喪失資格)。核准與否由機關裁量,須檢附證明文件。

白話解讀

稅單寄到家,金額大到你看了倒抽一口氣。你以為唯一的選項是「想辦法湊錢」或「擺爛被追稅」。這條法律告訴你:還有第三條路。颱風淹了你的店、車禍躺進醫院、疫情把你的收入打到剩三成,這些狀況下你可以正式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最長可以拖三年。重點是 2014 年修法之後新加進來的兩個字:「經濟弱勢」。以前只有「天災事變」才能申請,現在連單純的經濟困難也納入。但這不是萬靈丹,核准與否由稅捐稽徵機關裁量,而且要在「規定納稅期間內」申請,逾期就喪失資格。錯過這個窗口,你後面只剩滯納金和強制執行兩條路。

法律定性

稅捐稽徵法第26條為稅捐緩繳之程序性規範,賦予納稅義務人在天災、事變、不可抗力或經濟弱勢等客觀事由下,於法定繳納期間內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之權利,期間上限三年,其認定基準與實施方式授權財政部以子法定之。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什麼條件可以申請稅捐分期繳納?

本條第1項列了四種:天災、事變、不可抗力、經濟弱勢。其中經濟弱勢是2014年新增,實務上包括失業、重大傷病、家庭重大變故、低收入戶等情形。申請時以書面正式遞件並附齊證明文件,核准率明顯高於口頭詢問。

Q2分期繳納會不會被加利息?

會。依本法第26-1條,從原訂繳納期限隔天起算,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存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但比滯納金划算很多——滯納金每逾3日加徵1%、最高10%,而利息年利率僅約1%出頭。能申請到分期就是省錢,別硬撐到產生滯納金才動。

Q3申請被駁回怎麼辦?

駁回是行政處分,可於30日內提訴願,被駁可再提行政訴訟。更現實的做法是:駁回多因文件不齊,補件再申請有時比走救濟程序快。注意申請被駁不影響原稅單繳納期限,等回函期間仍要準備繳納,否則照樣被加滯納金。

Q4繳不出稅可以分期嗎?

可以。符合天災、事變、不可抗力或經濟弱勢,於繳納期限內申請,最長分三年。

Q5稅捐稽徵法26條的延期和分期差在哪?

延期是整體往後展延繳納日,分期是把稅額拆成數期繳;兩者可同時申請由機關擇優核給。

Q6什麼叫經濟弱勢?

失業、重大傷病、家庭重大變故、低收入戶等致財務困難情形,由財政部子法訂定認定基準。

Q7延期繳稅和申請退稅差在哪?

延期是『欠的稅晚點繳』(第26條),退稅是『多繳的稅要回來』(第28條),方向相反。

Q8稅捐分期怎麼申請?

確認繳納期限 → 備齊證明文件 → 下載填寫延期或分期繳納申請書 → 書面正式遞件 → 依核准函按期繳納。

Q9稅捐分期利息怎麼算?

依第26-1條,按各年度郵政儲金一年期定存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年利率約1%出頭,比滯納金便宜。

Q10申請延期繳稅要附什麼文件?

天災備災害證明、傷病備診斷書與醫療單據、財務困難備銀行存摺與薪資證明,文件齊全核准率較高。

Q11申請延期繳稅要花錢嗎?

申請本身不收費,但分期期間會加計利息;不申請而逾期則要付滯納金,成本更高。

Q12申請延期分期 vs 直接逾期哪個划算?

延期分期只加利息(年約1%),逾期則每逾3日加徵1%滯納金最高10%並恐遭強制執行,前者明顯划算。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申請延期或分期(第26條)不處理(逾期)
適用前提天災/事變/不可抗力/經濟弱勢且期限內申請無,直接逾期
額外負擔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利率加計利息(第26-1條)每逾3日加徵1%滯納金,最高10%(第20條)並加計利息
最長期間3年不適用
強制執行風險如期繳納可避免移送強制執行(第39條)

申請延期或分期(第26條)

適用前提
天災/事變/不可抗力/經濟弱勢且期限內申請
額外負擔
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利率加計利息(第26-1條)
最長期間
3年
強制執行風險
如期繳納可避免

不處理(逾期)

適用前提
無,直接逾期
額外負擔
每逾3日加徵1%滯納金,最高10%(第20條)並加計利息
最長期間
不適用
強制執行風險
移送強制執行(第39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国税通則法 第46条(納税の猶予)
韓國국세징수법상 납부기한 연장·징수유예 제도
中國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31条第2款(延期缴纳税款,最长3个月)
德國Abgabenordnung (AO) § 222(Stundung)
法國Livre des procédures fiscales – octroi de délais de paiement (étalement / report)
美國IRC § 6159(installment agreements)+ § 6161(extension of time for paymen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7

立法沿革 2

(0651012 制定)

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三年。

立法理由現行稅法尚無緩繳稅捐之規定,為顧慮納稅義務人實際困難,爰予明定,以資因應。

(1031230 修正)

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三年。   前項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經濟弱勢者之認定及實施方式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基於避免鉅額稅賦反而新增社會問題之風險,民眾長期欠稅亦非財政機關所樂見,故原條文第一項增訂民眾實際經濟需要之規定。   二、增訂第二項「前項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經濟弱勢者之認定及實施方式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不可抗力名詞
  • 法定期間名詞
(0651012 制定)

現行稅法尚無緩繳稅捐之規定,為顧慮納稅義務人實際困難,爰予明定,以資因應。

(1031230 修正)

一、基於避免鉅額稅賦反而新增社會問題之風險,民眾長期欠稅亦非財政機關所樂見,故原條文第一項增訂民眾實際經濟需要之規定。   二、增訂第二項「前項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經濟弱勢者之認定及實施方式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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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稅捐稽徵法第 26 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稅捐稽徵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稅捐稽徵法第 2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