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 第 25-1 條(免徵、免予移送強制執行之授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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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稅捐稽徵法第 25 條之 1 授權財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金額門檻,低於門檻的欠稅可免徵或免移送強制執行;但 2013 年修法後溢繳稅款不得拒退。
Q · 欠國稅局的小錢真的可以不用繳嗎?
低於門檻的欠稅政府可不追,但稅款仍存在
依稅捐稽徵法第 25 條之 1,應補或應移送強制執行的稅捐在財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的金額以下時,可免徵或免予移送強制執行。但這是「不主動執行」,不是「免除義務」——稅款在法律上仍存在,日後若有應退稅款會先抵繳,或累積到門檻以上仍會催繳。反過來,2013 年修法刪除「免退」後,任何金額的溢繳稅款政府都必須退還。
白話解讀
你欠國稅局 50 元,他們會不會派人來追?答案藏在這條看起來毫不起眼的條文裡。財政部被法律授權劃一條「金額太小就放你一馬」的線,少於這條線的欠稅,國稅局可以選擇不徵收、不送強制執行。聽起來像是政府慈悲?不是。真正的原因是執行成本:為了追討幾百塊欠稅,要發公文、寄送達、跑強制執行,整套流程的人力成本遠遠超過追到的錢。所以財政部公告了一個門檻(目前各稅目不同,從幾百到三百元都有),低於這個數字的欠稅,行政體系直接認賠不追。但這條也是一面照妖鏡:2013 年修法之前,這條原本連「應退稅款」都包進去,意思是政府溢收你幾十塊也可以「不退」。後來被罵爆,立法院把「應退」兩個字砍掉。現在政府可以不追小額欠稅,但不能不退小額溢繳。義務和權利不對等的漏洞被堵起來了。
法律定性
稅捐稽徵法第 25 條之 1 為授權性規範,授權財政部視稽徵實際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定一定金額門檻,使低於該門檻的應補或應移送強制執行稅捐得免徵或免予移送強制執行;其立法目的在於避免追討小額欠稅的行政成本超過稅收效益。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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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欠國稅局幾十塊真的就不用繳了嗎?
在「免予移送強制執行」的範圍內,稅捐稽徵機關不會啟動強制執行程序,但這筆稅款在法律上還是存在。如果你日後有其他應退稅款,會依本法第29條先抵繳積欠。免徵門檻不是法律寫死的數字,是財政部報行政院核定的公告金額,各稅目不同,需要時可上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最新公告。
Q2政府溢收我的小額稅款可以不退嗎?
不行。2013 年修法已把「應退」字樣從本條刪除,財政部沒有訂定免退金額的法源依據。任何金額的溢繳稅款,都可依本法第28條申請退還。申請退稅有時效:可歸責於自己的錯誤是 10 年,可歸責於政府的錯誤是 15 年,別讓權利在時效裡死掉。
Q3我可以故意把欠稅控制在門檻以下嗎?
不行。本條的免徵是以「整筆稅捐」金額計,不是每張稅單分開算。多張小額累積起來超過門檻,照樣會被一次催繳。
Q4欠稅多少以下不會被追?
門檻不是法律寫死的數字,是財政部報行政院核定的公告金額,各稅目不同,須查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最新公告。
Q5稅捐稽徵法第 25 條之 1 是什麼?
授權財政部訂金額門檻,低於門檻的應補或應移送強制執行稅捐可免徵或免予移送強制執行的法源。
Q6什麼叫免予移送強制執行?
對低於門檻的欠稅,行政機關不啟動移送行政執行的程序,但稅款義務仍存在。
Q7免徵和免除義務一樣嗎?
不一樣。免徵是不主動執行,免除是義務消滅。本條是前者,稅款仍在帳上。
Q8小額溢繳稅款怎麼退?
備妥繳款證明,確認在退稅時效內,依第 28 條向原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還。
Q9退稅金額怎麼算?
以實際溢繳數額計算,並可依規定加計利息;具體依各稅目核定通知為準。
Q10申請退稅要不要錢?
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還溢繳稅款本身不收費,屬行政程序。
Q11怎麼證明我有溢繳?
用繳款收據、核定通知書、扣繳憑單比對應納稅額與實繳數即可舉證。
Q12第 25 條之 1 免徵 vs 第 23 條徵收期間屆滿差在哪?
前者是金額太小不追(義務仍在),後者是徵收期間屆滿後不得再徵(失權)。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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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2 版
(0981215 增訂)
依本法或稅法規定應補、應退或應移送強制執行之稅捐在一定金額以下者,財政部得視實際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定免徵、免退或免予移送強制執行。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節省稽徵成本、減輕退補稅作業負荷及提高欠稅案件執行效益,爰參照所得稅法第一百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增訂財政部得視實際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定一定金額以下之稅捐,免徵、免退或免予移送強制執行。至於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短估金及罰鍰等,依第四十九條前段準用本條有關稅捐之規定。
(1020514 修正)
依本法或稅法規定應補或應移送強制執行之稅捐在一定金額以下者,財政部得視實際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定免徵或免予移送強制執行。
立法理由納稅是人民的義務,退稅是人民的權利,財政部不應以減少人力或金錢成本為由,被動退還溢繳小額退稅款,造成人民權利、義務不對等,有違社會觀感亦不符合公平正義原則,爰修正本條,取消財政部得針對退稅訂出免退限額之規定。
- 強制執行名詞
- 核定名詞
一、本條新增。 二、為節省稽徵成本、減輕退補稅作業負荷及提高欠稅案件執行效益,爰參照所得稅法第一百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增訂財政部得視實際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定一定金額以下之稅捐,免徵、免退或免予移送強制執行。至於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短估金及罰鍰等,依第四十九條前段準用本條有關稅捐之規定。
納稅是人民的義務,退稅是人民的權利,財政部不應以減少人力或金錢成本為由,被動退還溢繳小額退稅款,造成人民權利、義務不對等,有違社會觀感亦不符合公平正義原則,爰修正本條,取消財政部得針對退稅訂出免退限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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