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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延期或分期繳納准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一週內申請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延期或分期繳納准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一週內申請

函釋全文

二、按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核准分期繳納之稅捐,如納稅義務人未如期繳納者,應即依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應不發生應否加徵滯納金問題。三、至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所發生之日期,如適為稅捐繳納期限屆滿之時,為顧慮納稅義務人難於及時申請,准予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一週內申請。(財政部66.3.16.台財稅第三一七六一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八十六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延期或分期繳納准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一週內申請由財政部發布,要旨:延期或分期繳納准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一週內申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