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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被取消免稅獎勵應補稅捐核課期間之起算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2 年 12 月 08 日

要旨

被取消免稅獎勵應補稅捐核課期間之起算

函釋全文

生產事業在核准免稅期間,因短漏報所得額,經法院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裁處罰鍰確定者,依規定應取消其當年度免稅獎勵,其補徵稅捐之核課期間究為5年或7年,應視其漏報或短報所得之行為,是否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為斷,分別適用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1項第1款或第3款之規定辦理。至於應俟裁罰確定後始可補徵之稅捐,其核課期間應自何時起算,參酌同法第21條規定核課期間之立法意旨,應自核課權成立之日起算,即自法院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裁罰確定之日起算。(編者註:罰鍰自81年11月25日起改由稽徵機關自行處分)(財政部72/12/08台財稅第3872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稽徵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被取消免稅獎勵應補稅捐核課期間之起算由財政部於民國 72 年 12 月 08 日發布,要旨:被取消免稅獎勵應補稅捐核課期間之起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