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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土地共有人之1死亡他共有人得持分割確定判決代位申報
要旨
土地共有人之1死亡他共有人得持分割確定判決代位申報
函釋全文
土地共有人中之1人死亡,他共有人得持法院分割該土地之確定判決,依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要點(編者註:現為「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代位申報其遺產稅。(財政部83/02/16台財稅第83158314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0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稽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