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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土地共有人之1死亡他共有人得持分割確定判決代位申報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3 年 02 月 16 日

要旨

土地共有人之1死亡他共有人得持分割確定判決代位申報

函釋全文

土地共有人中之1人死亡,他共有人得持法院分割該土地之確定判決,依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要點(編者註:現為「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代位申報其遺產稅。(財政部83/02/16台財稅第83158314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0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土地共有人之1死亡他共有人得持分割確定判決代位申報由財政部於民國 83 年 02 月 16 日發布,要旨:土地共有人之1死亡他共有人得持分割確定判決代位申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