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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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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為其所有之財產,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六個月內補申報遺產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的施行細則第21-1條規定,當被繼承人死亡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其所有的財產,納稅義務人應在判決確定之日起六個月內補申報遺產稅。這意味著如果有法院判決確定被繼承人的財產,納稅義務人必須在這個日期後的六個月內進行遺產稅的補報申報。 例如,假設有一位被繼承人在去世後的法院判決確定他的財產,判決確定日期是2021年1月1日,那麼納稅義務人必須在2021年1月1日起,六個月內補申報遺產稅。也就是說,他必須在2021年7月1日之前進行遺產稅的補報申報。

  • 繼承人名詞
  • 遺產稅名詞
  • 納稅義務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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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21-1 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為其所有之財產,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六個月內補申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2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