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第 21-1 條
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為其所有之財產,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六個月內補申報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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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的施行細則第21-1條規定,當被繼承人死亡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其所有的財產,納稅義務人應在判決確定之日起六個月內補申報遺產稅。這意味著如果有法院判決確定被繼承人的財產,納稅義務人必須在這個日期後的六個月內進行遺產稅的補報申報。 例如,假設有一位被繼承人在去世後的法院判決確定他的財產,判決確定日期是2021年1月1日,那麼納稅義務人必須在2021年1月1日起,六個月內補申報遺產稅。也就是說,他必須在2021年7月1日之前進行遺產稅的補報申報。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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