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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關務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貨物輸出人向海關所提供之各項報關資料,應嚴守秘密,違者應予處分;其涉有觸犯刑法規定者,並應移送偵查。但對下列各款人員及機關提供者,不在此限: 一、納稅義務人、貨物輸出人本人或其繼承人。 二、納稅義務人、貨物輸出人授權之代理人辯護人。 三、海關或稅捐稽徵機關。 四、監察機關。 五、受理有關關務訴願、訴訟機關。 六、依法從事調查關務案件之機關。 七、其他依法得向海關要求提供報關資料之機關或人員。 八、經財政部核定之機關或人員。
  2. 海關對其他政府機關為統計目的而供應資料,並不洩漏納稅義務人、貨物輸出人之姓名或名稱者,不受前項限制。
  3. 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八款之機關人員,對海關所提供第一項之資料,如有洩漏情事,準用同項對關務人員洩漏秘密之規定。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這段文字是在說,海關的工作人員必須保守納稅義務人和貨物輸出人提供的報關資料,不能洩漏出去。如果有違反這個規定的情況,就會受到處分,甚至可能被移送偵查。但是,如果是下列這些人或機關提供的報關資料,就不在這個限制之內:納稅義務人、貨物輸出人本人或其繼承人、授權之代理人或辯護人、海關或稅捐稽徵機關、監察機關、受理有關關務訴願、訴訟機關、依法從事調查關務案件之機關、其他依法得向海關要求提供報關資料之機關或人員、經財政部核定之機關或人員。此外,海關提供資料給其他政府機關做統計用途時,也不會洩漏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的姓名或名稱。如果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八款之機關人員洩漏了海關提供的報關資料,也會受到同樣的處分。舉例來說,如果你是一家公司,需要向海關報關,海關的工作人員就必須保守你提供的報關資料,不能洩漏出去。但是,如果是其他政府機關需要這些資料做統計用途,海關就可以提供資料給他們,但是不會洩漏你公司的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