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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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關務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貨物輸出人向海關所提供之各項報關資料,應嚴守秘密,違者應予處分;其涉有觸犯刑法規定者,並應移送偵查。但對下列各款人員及機關提供者,不在此限: 一、納稅義務人、貨物輸出人本人或其繼承人。 二、納稅義務人、貨物輸出人授權之代理人或辯護人。 三、海關或稅捐稽徵機關。 四、監察機關。 五、受理有關關務訴願、訴訟機關。 六、依法從事調查關務案件之機關。 七、其他依法得向海關要求提供報關資料之機關或人員。 八、經財政部核定之機關或人員。
- 2.海關對其他政府機關為統計目的而供應資料,並不洩漏納稅義務人、貨物輸出人之姓名或名稱者,不受前項限制。
- 3.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八款之機關人員,對海關所提供第一項之資料,如有洩漏情事,準用同項對關務人員洩漏秘密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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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關稅法第12條規定關務人員對報關資料應嚴守秘密,僅本人、代理人、海關稅捐及監察機關等八款對象例外,下游機關洩漏準用洩密處罰。
Q · 別人可以向海關查我的報關資料嗎?
原則不行,僅八款法定對象例外
依關稅法第12條第一項,關務人員對報關資料應嚴守秘密,原則上不得提供,只有八款列舉對象為例外:本人或繼承人、授權代理人或辯護人、海關或稅捐稽徵機關、監察機關、訴願訴訟機關、依法調查關務案件機關、其他依法得要求之機關人員、經財政部核定之機關人員。第三項並規定第三至八款機關人員若再外洩,準用對關務人員洩密的處罰。
深度解讀
每次進出口報關,你交給海關的不只是一張報單。供應商是誰、買了什麼、單價多少、利潤空間大概在哪,這些等於把你的生意攤在政府面前。第12條是替這份攤開的資料上鎖的條文。它規定關務人員對你提供的報關資料必須嚴守秘密,洩漏的人要被處分,情節觸犯刑法的還要移送偵查。但鎖不是萬能的,這條同時開了八道法定後門:你本人和繼承人、你授權的代理人或辯護人、海關和稅捐機關、監察機關、訴願訴訟機關、依法調查關務案件的機關、其他依法可要求的機關人員、以及經財政部核定的機關。最該記住的是第三項:這八類人拿到你的資料後若再外洩,準用對關務人員洩密的處罰。換句話說,你的資料不是給了某機關就失控,下游洩漏一樣有人要扛責任。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2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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