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關稅法第7條規定,未稅貨物在業者保管或承運中短少,不論有無過失,由該業者補繳短少的進口稅費。
Q · 保稅倉庫的貨被偷了,要補繳關稅的是貨主還是倉庫業者?
倉庫業者。貨在你保管下短少就要補稅,不問有沒有過失。
依關稅法第7條,倉儲、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或運輸工具業者保管的未稅貨物,若因非法提運、遺失、遭竊或其他原因短少,由業者負責補繳短少的進口稅費。這是無過失的結果責任,業者對竊賊或監守自盜員工的求償是另一條線,不能拿來對抗海關的補繳。未稅貨物若單獨交由海關核准登記的承攬業承運,途中短少則由該承攬業者補繳。
貨還沒繳稅,放在保稅倉庫、貨櫃集散站、物流中心或還在運輸途中,結果少了一批。被偷、遺失、被人非法提走,甚至「不明原因」短少,這時候那筆沒繳的進口稅費誰扛?答案不是貨主,是管貨的業者。第7條把責任直接壓在倉儲、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免稅商店以及運輸工具的經營者身上。第二項更進一步:未稅貨物如果是交給海關核准登記的承攬業單獨承運,途中短少,補繳責任落到承攬業者頭上。重點在於,這是一種「你管的貨不見了,你就要補稅」的結果責任,不是看你有沒有故意。對倉儲、物流、承攬這幾行的人來說,這條決定了你帳上隨時可能多出一筆別人的稅。
關稅法第7條為業者補稅責任之結果責任規範:運輸工具、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免稅商店及海關核准之承攬業者,對其管領之未稅貨物因非法提運、遺失、遭竊或其他原因短少所生之進口稅費,須負不以故意過失為要件之補繳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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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第7條規定的是業者的補繳責任,不看你有沒有過失。貨在你保管範圍內短少,補稅責任就在你身上,你被偷的損失要另外向竊賊或保險求償。真正能救你的是事前的責任險和合約條款,把這筆風險轉嫁出去,而不是事後跟海關爭。
看貨在誰的管領階段短少。第二項特別規定,未稅貨物單獨由海關核准登記的承攬業承運途中短少,由該承攬業者補繳。責任跟著當下實際管領貨物的業者走,所以交接點的簽收紀錄非常關鍵,它劃定了責任在誰那一段。
非法提運、遺失、遭竊「或其他原因」致短少都算,連盤點不明短少、帳實不符都可能落入這條,舉證壓力反而在業者身上要說清楚貨去哪了。
由倉庫業者補繳。第7條把補稅責任壓在管領貨物的業者身上,不問有無過失,與貨主的貨損求償是兩條線。
一種結果責任:管領未稅貨物的倉儲、物流、運輸或承攬業者,貨物短少就要補繳短少的進口稅費,不看有無故意過失。
尚未繳納進口稅費、仍處海關監管狀態的進口貨物,包含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儲存與運輸途中的貨。
非法提運、遺失、遭竊「或其他原因」致短少都算,連盤點不明短少、帳實不符都可能落入。
調閱門禁監視盤點帳冊釐清短少時點 → 依限補繳避免滯納金 → 對真正責任人保全證據追償 → 啟動保險與合約條款。
可向竊賊、監守自盜員工、上手承攬等真正造成短少的人民事求償,適用二年侵權時效。
簽倉儲、承攬合約時把貨物短少的稅費補繳責任歸屬與保險安排寫進條款,並要求貨主或上手投保。
於繳納期限內依復查程序爭執,逾期未繳會生滯納金與後續處分擴大。
第6條是收貨人、提貨單或持有人的一般納稅義務;第7條是業者對短少貨物的無過失結果責任,責任主體與性質都不同。
| 比較面向 | article_6 | article_7 |
|---|---|---|
| 責任主體 | 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一般納稅義務人) | 管領未稅貨物之倉儲、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運輸工具或承攬業者 |
| 責任性質 | 依進口事實之一般納稅義務 | 貨物短少時之無過失結果責任 |
| 觸發情境 | 正常進口通關 | 非法提運、遺失、遭竊或其他原因致短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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