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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運輸工具載運之未稅貨物、保稅運貨工具載運之貨物及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免稅商店儲存之貨物,如有法提運、遺失、遭竊或其他原因致貨物短少者,由業者負責補繳短少之進口稅費。
  2. 前項運輸工具載運之未稅貨物,單獨由海關准登記之承攬承攬運送時,如有法提運、遺失、遭竊或其他原因致貨物短少者,由該承攬業者負責補繳短少之進口稅費。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這段法規是說,如果運輸工具載運的貨物沒有繳稅,或是在保稅的情況下載運的貨物,那麼如果因為非法提運、遺失、遭竊或其他原因導致貨物短少,那麼負責運輸的業者就要負責補繳進口稅費。如果是單獨由海關核准登記的承攬業承攬運送未稅貨物時,也是同樣的規定。 舉個例子,如果一家公司從國外進口了一批未稅的商品,然後委託運輸公司運送到台灣,但是在運輸過程中因為貨物遺失或被竊,導致實際到達的貨物數量比原本少了一些,那麼運輸公司就要負責補繳進口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