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關稅法第9條規定,關稅、滯納金、罰鍰等自確定翌日起五年內未徵起者不再徵收,已移送執行則不受此限。
Q · 好幾年前的關稅欠款,海關現在還能追嗎?
可能不行。五年徵收期過了原則不再徵
依關稅法第9條,應徵的關稅、滯納金、罰鍰等,自確定之翌日起五年內未經徵起者,原則上不再徵收。但若海關在五年屆滿前已移送執行、聲明參與分配或申報破產債權尚未結案,時效就不受此限。此外移送執行後另有一層五年的執行期間,逾期未執行者不再執行。判斷一筆舊欠款,要先算確定日、再查有無中斷事由。
海關說你欠一筆關稅或罰鍰,是不是永遠都能追你?不是。第9條給了這筆債一個保存期限。應徵的關稅、滯納金、滯報費、利息、罰鍰或應追繳的貨價,從「確定的翌日」起算,五年內如果海關沒有徵起,原則上就不再徵收。這是把時間變成你的盾牌。但這面盾牌有破口:只要在五年屆滿前,海關已經移送強制執行、已聲明參與分配、或在破產程序申報債權還沒結案,時效就不算過。另外還有一層「執行期間」:移送執行後,又有一個五年的執行時效,逾期未執行的不再執行,但若已開始執行,最長可再拖一段。簡單說,你被追討一筆陳年舊帳時,第一件該算的不是「我該不該繳」,而是「這筆債的時效,是不是早就過了」。
關稅法第9條為海關公法債權之時效規範,建立「徵收期間」與「執行期間」雙層五年時效:徵收期間自款項確定之翌日起算五年,期滿未徵起者原則不再徵收;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者,另自徵收期間屆滿翌日起算五年執行期間,逾期未執行者不再執行。移送執行、聲明參與分配、申報破產債權為時效之中斷或例外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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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時效。關稅法第9條規定應徵的關稅等款項,自確定翌日起五年內未經徵起的,原則上不再徵收。但若海關在五年內已移送執行、聲明參與分配或申報破產債權,時效就不受限。內行人提示:收到舊欠催繳別急著繳,先確認確定日和有沒有在五年內移送執行。
起算點會變。依第9條第二項,款項確定後經准予分期或延期繳納的,徵收期間自各該期間屆滿的翌日起算,而不是從原本確定日起算。內行人提示:拿出核准分期的文件,對準每一期的屆滿日,算錯方向很容易誤判時效。
也有期限。移送執行後另有執行期間,自徵收期間屆滿翌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的不再執行;已開始執行的可繼續,但自五年屆滿日起又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的,不得再執行。內行人提示:執行端長期沒有實際動作時,執行時效是否屆滿是被執行人常被忽略卻很有用的防線。
自確定翌日起五年內海關未徵起者,原則上不再徵收;但五年內已移送執行等事由則不受限。
徵收期間是海關能否徵起的五年時限;執行期間是移送執行後執行機關能否執行的五年時限,起算點與效果各不同。
五年屆滿前已移送執行、依強制執行法聲明參與分配、依破產法申報債權尚未結案,使徵收期間不受五年限制。
概念同源。稅捐稽徵法第23條為徵收期間的同型一般規定,關稅法第9條是關稅領域的特別規定,兩者均為五年。
先找確定日 → 推算五年 → 查有無移送執行等中斷事由 → 確認時效是否已過 → 於程序中提出時效抗辯。
未分期:確定翌日 + 5年。分期延期:各期屆滿翌日 + 5年。移送執行後另計徵收期間屆滿翌日 + 5年執行期間。
核准確定的文書、分期延期核准函、海關移送執行紀錄、執行機關歷次處分紀錄,用以證明確定日與有無中斷事由。
拿核准分期文件,對準每一期的屆滿日,自各該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五年。
關稅、關稅相關滯納金罰鍰等依關稅法第9條(特別法);一般內地稅捐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兩者均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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