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關稅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本法規定應徵之關稅、滯納金、滯報費、利息、罰鍰或應追繳之貨價,自確定之翌日起,五年內未經徵起者,不再徵收。但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或已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明參與分配,或已依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尚未結案者,不在此限。
  2. 前項期間之計算,於應徵之款項確定後,經准予分期或延期繳納者,自各該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3. 關稅、滯納金、滯報費、利息、罰鍰或應追繳之貨價,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者,自徵收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
  4.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案件,其執行期間依前項規定辦理。
  5. 前四項規定,於依本法規定應徵之費用準用之。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這段文字是在說明關稅法第9條的內容。如果有應該徵收的關稅、滯納金、滯報費、利息、罰鍰或應追繳之貨價,但在確定之後五年內沒有被徵收,那麼就不再徵收了。但如果在五年期間屆滿前,已經移送執行、已經聲明參與分配、或者已經申報債權尚未結案,那麼這個限制就不適用。 如果在應徵款項確定後,准予分期或延期繳納,那麼計算五年期間的時間是從各該期間屆滿之翌日開始算。如果在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經移送執行,那麼在五年內沒有被執行的話,就不再執行了。但如果在五年期間屆滿前已經開始執行,那麼可以繼續執行,但如果已經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就不能再執行了。 這些規定都是針對依本法規定應徵之費用準用的。舉個例子,如果某個進口商品應該徵收1000元的關稅,但五年內沒有被徵收,那麼就不再徵收了。但如果在五年期間屆滿前已經移送執行,那麼這個限制就不適用,還是可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