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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關稅法 第 9 條

  1. 1.依本法規定應徵之關稅、滯納金、滯報費、利息、罰鍰或應追繳之貨價,自確定之翌日起,五年內未經徵起者,不再徵收。但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或已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明參與分配,或已依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尚未結案者,不在此限。
  2. 2.前項期間之計算,於應徵之款項確定後,經准予分期或延期繳納者,自各該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3. 3.關稅、滯納金、滯報費、利息、罰鍰或應追繳之貨價,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者,自徵收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
  4. 4.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案件,其執行期間依前項規定辦理。
  5. 5.前四項規定,於依本法規定應徵之費用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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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關稅法第9條規定,關稅、滯納金、罰鍰等自確定翌日起五年內未徵起者不再徵收,已移送執行則不受此限。

Q · 好幾年前的關稅欠款,海關現在還能追嗎?

依關稅法第9條,應徵的關稅、滯納金、罰鍰等,自確定之翌日起五年內未經徵起者,原則上不再徵收。但若海關在五年屆滿前已移送執行、聲明參與分配或申報破產債權尚未結案,時效就不受此限。此外移送執行後另有一層五年的執行期間,逾期未執行者不再執行。判斷一筆舊欠款,要先算確定日、再查有無中斷事由。

白話解讀

海關說你欠一筆關稅或罰鍰,是不是永遠都能追你?不是。第9條給了這筆債一個保存期限。應徵的關稅、滯納金、滯報費、利息、罰鍰或應追繳的貨價,從「確定的翌日」起算,五年內如果海關沒有徵起,原則上就不再徵收。這是把時間變成你的盾牌。但這面盾牌有破口:只要在五年屆滿前,海關已經移送強制執行、已聲明參與分配、或在破產程序申報債權還沒結案,時效就不算過。另外還有一層「執行期間」:移送執行後,又有一個五年的執行時效,逾期未執行的不再執行,但若已開始執行,最長可再拖一段。簡單說,你被追討一筆陳年舊帳時,第一件該算的不是「我該不該繳」,而是「這筆債的時效,是不是早就過了」。

法律定性

關稅法第9條為海關公法債權之時效規範,建立「徵收期間」與「執行期間」雙層五年時效:徵收期間自款項確定之翌日起算五年,期滿未徵起者原則不再徵收;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者,另自徵收期間屆滿翌日起算五年執行期間,逾期未執行者不再執行。移送執行、聲明參與分配、申報破產債權為時效之中斷或例外事由。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要素款項確定日是否經准予分期或延期各期屆滿日(分期延期才填)五年內是否已移送執行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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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好幾年前的關稅欠款,現在海關還能追嗎?

要看時效。關稅法第9條規定應徵的關稅等款項,自確定翌日起五年內未經徵起的,原則上不再徵收。但若海關在五年內已移送執行、聲明參與分配或申報破產債權,時效就不受限。內行人提示:收到舊欠催繳別急著繳,先確認確定日和有沒有在五年內移送執行。

Q2我之前申請分期繳納,五年怎麼算?

起算點會變。依第9條第二項,款項確定後經准予分期或延期繳納的,徵收期間自各該期間屆滿的翌日起算,而不是從原本確定日起算。內行人提示:拿出核准分期的文件,對準每一期的屆滿日,算錯方向很容易誤判時效。

Q3已經移送強制執行的罰鍰,是不是就追到天荒地老?

也有期限。移送執行後另有執行期間,自徵收期間屆滿翌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的不再執行;已開始執行的可繼續,但自五年屆滿日起又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的,不得再執行。內行人提示:執行端長期沒有實際動作時,執行時效是否屆滿是被執行人常被忽略卻很有用的防線。

Q4關稅欠稅幾年不用繳?

自確定翌日起五年內海關未徵起者,原則上不再徵收;但五年內已移送執行等事由則不受限。

Q5關稅法第9條徵收期間和執行期間差在哪?

徵收期間是海關能否徵起的五年時限;執行期間是移送執行後執行機關能否執行的五年時限,起算點與效果各不同。

Q6什麼是時效中斷事由?

五年屆滿前已移送執行、依強制執行法聲明參與分配、依破產法申報債權尚未結案,使徵收期間不受五年限制。

Q7關稅時效和稅捐稽徵法時效一樣嗎?

概念同源。稅捐稽徵法第23條為徵收期間的同型一般規定,關稅法第9條是關稅領域的特別規定,兩者均為五年。

Q8收到陳年關稅催繳怎麼辦?

先找確定日 → 推算五年 → 查有無移送執行等中斷事由 → 確認時效是否已過 → 於程序中提出時效抗辯。

Q9關稅徵收時效到期日怎麼算?

未分期:確定翌日 + 5年。分期延期:各期屆滿翌日 + 5年。移送執行後另計徵收期間屆滿翌日 + 5年執行期間。

Q10主張時效抗辯要準備什麼?

核准確定的文書、分期延期核准函、海關移送執行紀錄、執行機關歷次處分紀錄,用以證明確定日與有無中斷事由。

Q11分期繳納後時效起算點怎麼抓?

拿核准分期文件,對準每一期的屆滿日,自各該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五年。

Q12關稅法第9條 vs 稅捐稽徵法第23條哪個適用?

關稅、關稅相關滯納金罰鍰等依關稅法第9條(特別法);一般內地稅捐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兩者均五年。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国税通則法 第72条(国税の徴収権の消滅時効・5年)
🇰🇷 韓國관세법 제22조(관세징수권 등의 소멸시효)
🇨🇳 中國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52条(税款追征期)
🇩🇪 德國Abgabenordnung (AO) § 228(Zahlungsverjährung, 5 Jahre)
🇫🇷 法國Livre des procédures fiscales art. L274(prescription de l'action en recouvrement)
🇺🇸 美國Internal Revenue Code § 6502(collection statute of limit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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