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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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本法規定應徵之關稅、滯納金、滯報費、利息、罰鍰或應追繳之貨價,自確定之翌日起,五年內未經徵起者,不再徵收。但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或已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明參與分配,或已依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尚未結案者,不在此限。
- 2.前項期間之計算,於應徵之款項確定後,經准予分期或延期繳納者,自各該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 3.關稅、滯納金、滯報費、利息、罰鍰或應追繳之貨價,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者,自徵收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
- 4.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案件,其執行期間依前項規定辦理。
- 5.前四項規定,於依本法規定應徵之費用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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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關稅法第9條規定,關稅、滯納金、罰鍰等自確定翌日起五年內未徵起者不再徵收,已移送執行則不受此限。
Q · 好幾年前的關稅欠款,海關現在還能追嗎?
可能不行。五年徵收期過了原則不再徵
依關稅法第9條,應徵的關稅、滯納金、罰鍰等,自確定之翌日起五年內未經徵起者,原則上不再徵收。但若海關在五年屆滿前已移送執行、聲明參與分配或申報破產債權尚未結案,時效就不受此限。此外移送執行後另有一層五年的執行期間,逾期未執行者不再執行。判斷一筆舊欠款,要先算確定日、再查有無中斷事由。
深度解讀
海關說你欠一筆關稅或罰鍰,是不是永遠都能追你?不是。第9條給了這筆債一個保存期限。應徵的關稅、滯納金、滯報費、利息、罰鍰或應追繳的貨價,從「確定的翌日」起算,五年內如果海關沒有徵起,原則上就不再徵收。這是把時間變成你的盾牌。但這面盾牌有破口:只要在五年屆滿前,海關已經移送強制執行、已聲明參與分配、或在破產程序申報債權還沒結案,時效就不算過。另外還有一層「執行期間」:移送執行後,又有一個五年的執行時效,逾期未執行的不再執行,但若已開始執行,最長可再拖一段。簡單說,你被追討一筆陳年舊帳時,第一件該算的不是「我該不該繳」,而是「這筆債的時效,是不是早就過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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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