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0條的規定,有以下幾點: 1. 負債應根據相對流動性的順序進行適當的分類並排列。 參考資料: - 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0條 2. 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預期要清償的負債金額和超過十二個月後預期要清償的負債金額應在附註中揭露。 參考資料: - 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0條 3. 資產負債表的負債項目至少應包括短期債務、應付款項、本期所得稅負債、與待出售資產直接相關之負債、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避險之金融負債、應付債券、特別股負債、其他金融負債、保險負債、分離帳戶保險商品負債等項目。 參考資料: - 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0條 以上為該法規的釋義及相關資料的分析,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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