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11 條
- 1.資產負債表之權益項目分類及其內涵與應揭露事項如下: 一、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一)股本: 1.股東對保險業所投入之資本,並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登記者。但不包括符合負債性質之特別股。 2.股本之種類、每股面額、額定股數、已發行且付清股款之股數、期初與期末流通在外股數之調節表、各類股本之權利、優先權及限制、由保險業或由其子公司或關聯企業持有保險業之股份、保留供選擇權與股票銷售合約發行(轉讓、轉換)之股份及特別條件等,均應附註揭露。 3.發行可轉換特別股及海外存託憑證者,應揭露發行地區、發行及轉換辦法、已轉換金額及特別條件。 (二)資本公積: 1.指保險業發行金融工具之權益組成要素及公司與業主間之股本交易所產生之溢價,通常包括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溢價、庫藏股票交易、受領贈與之所得及其他依本準則相關規範所產生者等。 2.資本公積應按其性質分別列示,其用途受限制者,應附註揭露受限制情形。 (三)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由營業結果所產生之權益,包括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及未分配盈餘(或待彌補虧損)等。 1.法定盈餘公積:係依本法及公司法之相關規定應提撥定額之公積。 2.特別盈餘公積:係依照本法、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及有關法令、契約、章程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由盈餘提撥之公積。 3.未分配盈餘(或待彌補虧損):係尚未分配亦未提撥之盈餘(未經彌補之虧損為待彌補虧損)。 4.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應俟股東會決議後方可列帳,但於財務報告提出日前,有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之議案者,應在當期財務報告附註揭露。 (四)其他權益:包括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損益、避險工具之利益及損失、重估增值、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之保險財務收益或費用、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之所持有之再保險合約財務收益或費用等累計餘額。 (五)庫藏股票應按成本法處理,列為股東權益減項,並註明股數。 二、非控制權益: (一)指子公司之權益中非直接或間接歸屬於母公司之部分。 (二)企業於併購時,有關被併購者之非控制權益組成部分,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三號規定衡量。 (三)保險業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二號規定揭露具重大性之非控制權益之子公司及該非控制權益等資訊。
- 2.保險業得選擇將確定福利計劃之再衡量數認列於保留盈餘或其他權益並於附註中揭露。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認列於其他權益者,後續期間不得重分類至損益或轉入保留盈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1條,資產負債表中的權益項目分為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和非控制權益兩部分。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包括股本、資本公積、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其他權益。 股本指股東對保險業所投入之資本,並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登記者。但不包括符合負債性質之特別股。在揭露時應附註股本的種類、每股面額、額定股數、已發行且付清股款的股數、期初與期末的流通在外股數調節表、各類股本的權利、優先權及限制、由保險業或其子公司或關聯企業持有保險業股份、保留供選擇權與股票銷售合約發行(轉讓、轉換)的股份及特別條件等。 資本公積指保險業發行金融工具所產生之權益組成要素及公司與業主之股本交易所產生之溢價,通常包括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溢價、庫藏股票交易、受領贈與之所得及其他相關規範所產生者等。不同性質的資本公積應該分別列示,對於受限制的資本公積,應該在揭露時附註說明限制情況。 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則是由營業結果所產生的權益,包括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及未分配盈餘(或待彌補虧損)等。法定盈餘公積是依照法律和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應提撥定額的公積。特別盈餘公積是根據法律、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及其他法規、契約、章程的規定或股東會決議從盈餘中提撥的公積。未分配盈餘(或待彌補虧損)是尚未分配或彌補的盈餘(待彌補虧損指未經彌補的虧損)。 其他權益包括兌換差額、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損益、避險工具之利益及損失、重估增值、採用覆蓋法重分類之其他綜合損益等累計餘額。 非控制權益指子公司中非直接或間接歸屬於母公司的部分。在併購時,關於被併購者的非控制權益組成部分,應根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三號進行衡量。保險業應根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二號的規定揭露具有重大性的非控制權益之子公司及相關資訊。 此外,保險業可以選擇將確定福利計劃的再衡量數認列於保留盈餘或其他權益,並在附註中揭露。如果確定福利計劃的再衡量數認列於其他權益,則後續期間不得將其重分類至損益或轉入保留盈餘。 以上所述之法規參考資料為保險業財務報告編制準則第11條。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