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41條的規定,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時,必須在發行及認股辦法中訂定以下事項:發行日期、利率及付息方式、付息日期、公司債券的種類、每張金額及發行總額、每張附認股權公司債給予的認股權單位數、附可分離認股權者的認股權憑證的發行單位總數及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價格的計算方式、擔保或保證情形、受託人的名稱及重要約定事項、償還方法、上市或上櫃公司附認股權公司債的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請求認股的程序及股款繳納方式(以現金或本公司債抵繳)、認股條件的決定方式、認股價格的調整、認股年度有關利息、股利的歸屬、認股後的權利義務、履約方式(限以發行新股方式支應)、股款繳納憑證換發新股的次數、時點、取得所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的處理程序,以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參考資料: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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