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6條,對於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並在發行及認股辦法中訂定發行期間、認股權人資格條件及發放審核程序、員工認股權憑證的發行單位總數及每單位的認股股數、須發行的新股總數或需要買回的股數、認股條件,包括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的種類以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的處理方式、履約方式,上市公司應以發行新股或交付已發行股份為履約方式,認股價格的調整,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時,可以增發員工認股權憑證或調整認股股數,行使認股權的程式,認股後的權利義務,以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此外,發行期間不得超過二年,若超過發行期間且尚有未發行的餘額,應重新申報。認股權人資格條件至少應包括個人表現及績效等事項,發放審核程序至少應包括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或審計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同意。對於第一項各款事項的變更,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若第一項各款事項有變更,發行人應立即檢具董事會議事錄及修正後相關資料,列為補正書件,並準用第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 參考資料: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2022年最新修訂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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