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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30 條

臺灣存託憑證發行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發行目的。 二、預定發行日期、發行總金額、發行單位總數、臺灣存託憑證所表彰有價證券之數量及預計單位發行價格之決定方式。 三、臺灣存託憑證持有人之權利義務。 四、臺灣存託憑證所表彰之有價證券之來源。 五、承銷方式及擬掛牌處所。 六、募集資金之用途。第二上市(櫃)公司募集資金者,並應揭露預計可能產生效益。 七、發行目的如為合併本國公司、受讓本國公司股份、收購或分割本國公司者: (一)受讓之股份或收購之營業或財產之名稱、數量及對象、未來移轉之條件及限制。 (二)計畫預計執行進度、預計完成日期。 (三)換股比例之決定方式及合理性。 (四)預計可能產生效益。 (五)併購或換股對象為關係企業或關係人者,應列明與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關係、選定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原因、必要性及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八、發行及存續期間相關費用之分攤方式。但臺灣存託憑證係由外國發行人增資發行者,免予記載。 九、募集期間及逾期未募足之處理方式。如為合併本國公司、受讓本國公司股份、收購或分割本國公司者,其完成發行期間及逾期未發行之處理方式。 十、其他經本會規定應記載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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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30條的規定,臺灣存託憑證(Taiwan Depositary Receipts,TDRs)的發行計畫應該明確載明以下事項: 一、發行目的:即發行這些TDRs的目的和原因。 二、預定發行日期、發行總金額、發行單位總數、臺灣存託憑證所表彰有價證券之數量及預計單位發行價格之決定方式:即明確發行的時間、發行的總金額、發行的單位數量、TDRs所代表的有價證券的數量,以及單位發行價格的確定方式。 三、臺灣存託憑證持有人之權利義務:即明確TDRs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 四、臺灣存託憑證所表彰之有價證券之來源:即明確TDRs所代表的有價證券的來源。 五、承銷方式及擬掛牌處所:即明確TDRs的承銷方式和打算在哪裡上市。 六、募集資金之用途:如果是二次上市的公司募集資金,還應揭露預計可能產生效益的計畫。 七、如果發行目的是合併本國公司、受讓本國公司股份、收購或分割本國公司,則需要詳細說明以下事項:(1)受讓或收購的股份或營業/財產的名稱、數量、對象和未來轉移的條件和限制;(2)計畫的執行進度和預計完成日期;(3)換股比例的決定方式和合理性;(4)預計可能產生的效益;(5)如果併購或換股對象是關係企業或關係人,則需要清楚列明與關係企業或關係人的關係、選定關係企業或關係人的原因、必要性以及對股東權益的影響。 八、發行及存續期間相關費用之分攤方式:需要註明相關費用在發行和存續期間的分攤方式。然而,如果TDRs是由外國發行人增資發行的,則可以免予記載。 九、募集期間及逾期未募足之處理方式:如果發行目的是合併本國公司、受讓本國公司股份、收購或分割本國公司,則必須說明完成發行的期間以及逾期未發行的處理方式。 十、其他根據主管機關規定應該記載的事項。 參考資料: 1. 監理通報G.9503000181C: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金管制府審字第10401304050號函)。 範例:根據《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30條的規定,如果一家台灣公司計劃在臺灣發行TDRs並使用此資金進行合併本國公司的收購,該公司的發行計畫應載明合併的目的、收購的股份和財產的數量、未來轉移的條件和限制,以及預計可能產生的效益。參考資料:《G.9503000181C 監理通報》。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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