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五 章 附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五 章 附則
-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後,應依本會規定事項辦理公告申報。
- 前項公告申報事項由本會另定之。
(刪除)
本準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之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款第三目及第六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第三目,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施行;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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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之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款第三目及第六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第三目,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施行;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