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64 條
- 1.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後,應依本會規定事項辦理公告申報。
- 2.前項公告申報事項由本會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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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64條,外國發行人在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後,應按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規定來辦理公告和申報的事項。具體的公告和申報事項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另行制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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