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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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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後,應依本會規定事項辦理公告申報。
  2. 2.前項公告申報事項由本會另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64條,外國發行人在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後,應按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規定來辦理公告和申報的事項。具體的公告和申報事項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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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64 條規定:「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後,應依本會規定事項辦理公告申報。前項公告申報事項由本會另定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6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