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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63 條

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辦理減少資本,有下列情形之一,本會得退回其案件: 一、簽證會計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之查報告者。 二、簽證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其保留意見影響財務報告之允當表達者。 三、外國發行人填報、簽證會計師複核出具之案件檢查表,顯示有違反法令或公司章程,情節重大者。 四、違反或不履行申請股票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時之承諾事項,情節重大,迄未改善者。 五、經本會發現有違反法令,情節重大者。 六、其他本會為保護公益認為有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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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63 條的規定,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辦理減少資本時,以下情形之一,金融監委會可以退回其案件: 1. 簽證會計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查核報告。 2. 簽證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的查核報告,且保留意見影響財務報告的適當表達。 3. 外國發行人填報、簽證會計師複核出具的案件檢查表顯示違反法令或公司章程,且情節重大。 4. 違反或未履行申請股票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時的承諾事項,且情節重大且未改善。 5. 金融監委會發現有違反法令且情節重大的情形。 6. 其他金融監委會認為有必要保護公益的情形。 參考資料:《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6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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