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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62 條

  1. 1.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辦理減少資本案件,須檢具申報書(附表三十七),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會提出申報,並於本會及本會指定之機構收到減少資本申報書即日起,分別屆滿十二個營業日及七個營業日生效。
  2. 2.依前項規定辦理者,準用第四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及第六項規定。
  3. 3.申報生效後,經發現有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或有違反第四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情事之一者,本會得撤銷廢止其申報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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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62條可以釐清以下幾個事項: 1. 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辦理減少資本案件,需準備申報書(附表三十七),並附上相關書件,向金融監委會申報。一旦金融監委會及其指定機構收到申報書,減少資本案件的生效期限分別為十二個營業日和七個營業日。 參考資料: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62條、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條、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4條、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條、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9條 範例:公司A是一家上市公司,打算進行減少資本的案件。該公司準備了申報書並向金融監委會提出申報。金融監委會及其指定機構在收到申報書後,減少資本案件的生效期限分別為十二個營業日和七個營業日。 2. 根據第一項的規定,辦理減少資本案件的公司,可以適用第四條的第二項至第四項、第五條的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和第六項的規定。 參考資料: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62條、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4條、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條 範例:公司B在辦理減少資本案件時,可以適用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四條的第二項至第四項、第五條的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和第六項的規定。 3. 申報生效後,如果發現違反第四條的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的情況或違反第九條的第一項的第六款、第七款的情況,金融監委會有權撤銷或廢止該申報的生效。 參考資料: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62條、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4條、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9條 範例:公司C的申報已經生效,但金融監委會發現公司C違反了第四條的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或者違反了第九條的第一項的第六款、第七款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金融監委會有權撤銷或廢止該申報的生效。 根據提供的資訊,對於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62條中的具體問題,我們無法得出確切的答案。在範例中所提供的情境僅作為討論法規的參考,並不直接回答問題。建議諮詢相關法律專業人士以獲得確切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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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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