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規,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下稱準則)第61條包含以下規定: 1. 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或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備置公開說明書,其記載事項應以中文或中英文併列記載之。惟以中英文併列之方式記載者,其文義解釋如有差異,以中文為準。 這項規定要求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在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或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時,須備置公開說明書。公開說明書的內容應以中文或中英文併列記載,但若中英文之間有差異,則以中文為準。 2. 前項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除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外,並準用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三章之規定: 這項規定要求公開說明書除了應依該準則第三章的規定外,還要根據以下規定辦理: 一、公開說明書的封面要清楚顯示以下內容: (一)發行公司的註冊地國。 (二)發行公司是外國企業在台以新台幣掛牌的公司。 二、在公開說明書的封底上,要刊印國內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的姓名、職稱、聯絡電話和電子郵件地址。 三、公開說明書的內容應包括以下事項: (一)公司概況中應包含集團簡介及集團架構的說明。 (二)刊載的財務報表應為申報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或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時最近兩年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合併財務報表(不包括財務報告附註及附表)及其會計師查核報告。 (三)若申報日期已逾各季終後四十五日,則應加送會計師核閱的最近一季合併財務報表及其核閱報告(但不包括財務報告附註及附表)。在公開說明書刊印前,若有最近期經會計師簽證的財務報表,也要一併揭露。 以上資料來自「證券期貨局法規查詢系統」公布的「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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