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60 條
- 1.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或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檢具「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申報書」(附表三十六)或「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申報書」(附表三十六之一),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會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
- 2.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或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準用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四章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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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60條,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在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或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時,應檢具相關申報書(如附表三十六)及相關書件,向相關機構申報生效後方可進行該發行行為。此外,根據該條,相關發行行為要遵守該準則第四章的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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