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60條,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在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或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時,應檢具相關申報書(如附表三十六)及相關書件,向相關機構申報生效後方可進行該發行行為。此外,根據該條,相關發行行為要遵守該準則第四章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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