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49 條的規定,外國發行人在募集與發行債券時,需要在發行計畫中載明以下事項:預定發行日期、票面利率、付息方式、付息日期、債券種類、面額及發行總額、擔保情形、債權人之受託人名稱及其重要約定事項,且受託人限由金融或信託事業機構擔任、償還方法、期限、付款代理人、承銷方式及擬掛牌處所、募集資金之用途及預計可能產生效益、募集期間及逾期未募足之處理方式等等。此外,如果是募集與發行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則還需要載明相應的事項。 參考資料: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4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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