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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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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財務預測表達之內容除預計財務報表外,尚應包括下列各項目: 一、財務預測編製原因及編製完成日期。 二、企業之財務預測係屬估計,將來未必能完全達成之聲明。 三、重要會計政策之彙總說明。 四、重要基本假設之彙總說明。 五、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營業毛利及稅前淨利、綜合損益各季之預測數,公司如於期中始公開當年度財務預測,公開前各季之資料,應以實際數列示。特殊行業無營業毛利項目者,以營業利益代之。 六、前一次財務預測所含預計綜合損益表之實際達成情形及受懲處紀錄,包括: (一)原預測數、歷次修正數與實際數之對照比較。 (二)綜合損益差異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其原因之分析說明。 (三)原預測數發布日期、歷次修正日期、原由及其影響金額。 (四)財務預測經本會處以糾正或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處記缺失之原因及其改善情況。 七、截至財務預測編製完成日前一季止,本年度財務預測之達成情形,前一季之財務報表如未經會計師查(核閱),以自行結算數字列示,應以明顯字樣揭露經查核(核閱)。 八、編製更新財務預測者,應再增加下列項目: (一)逐項分析更新前後基本假設變動之情形及原因。 (二)對營業毛利、營業利益、稅前淨利、綜合損益、每股盈餘之影響。 (三)更新前後營業毛利變動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按主要產品項目逐項作價量分析。 九、編製更正財務預測者,應說明錯誤之原由、性質及對營業毛利、營業利益與稅前淨利、綜合損益之影響。
  2. 2.前項預計綜合損益表之內容,至少應包括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營業毛利、營業費用、營業利益、營業外收支、稅前淨利、所得稅、本期淨利、其他綜合損益、綜合損益及每股盈餘等項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第14條規定了財務預測表達的內容,包括編製原因、編製完成日期、財務預測為估計並不一定能達成的聲明,重要會計政策和基本假設的說明,預測數字(如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營業毛利等)以及最近一次預測的實際達成情況和修正情況等。此外,如果財務預測有更新,需要增加更新前後基本假設變動、對營業毛利等指標的影響、營業毛利變動超過20%的原因分析等項目。如果財務預測有更正,則需要說明錯誤的原因、性質以及對營業毛利等指標的影響。此外,預計綜合損益表應包括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營業毛利、營業費用、營業利益、營業外收支、稅前淨利、所得稅、本期淨利、其他綜合損益及每股盈餘等項目。 參考資料: - 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https://www.tmvc.org.tw/document/1163206878y.pdf),最新修訂日期:2015年12月31日

  • 懲處名詞
  • 法人名詞
  • 名詞
  • 揭露名詞
  • 經查名詞
  • 錯誤名詞
  • 所得稅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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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第 14 條規定:「財務預測表達之內容除預計財務報表外,尚應包括下列各項目: 一、財務預測編製原因及編製完成日期。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