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應符合左列之目的: 一、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 二、導引學生身心發展,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 三、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建立符合社會規範之行為。 四、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應符合左列之目的: 一、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 二、導引學生身心發展,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 三、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建立符合社會規範之行為。 四、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