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第 二 章 大學與專科學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二 章 大學與專科學生
大學應依本辦法、大學法及其相關規定,訂定學生輔導與獎懲要點。 大學教師輔導與獎懲學生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專科學校應依本辦法及相關規定,訂定學生輔導與獎懲要點。 專科學校教師輔導與獎懲學生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大學應依本辦法、大學法及其相關規定,訂定學生輔導與獎懲要點。 大學教師輔導與獎懲學生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專科學校應依本辦法及相關規定,訂定學生輔導與獎懲要點。 專科學校教師輔導與獎懲學生應依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