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第 四 章 救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四 章 救濟
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以書面向學校申訴。 前項學生申訴得由學生父母、監護人或其受託人代理之。
學校應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其組織及評議規定,大學及專科學校自行訂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學生受開除學籍、退學、輔導轉學或類此之處分,足以改變學生身分致損及其受教育權益者,經向學校申訴未獲救濟,得依法提起訴訴願及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