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受開除學籍、退學、輔導轉學或類此之處分,足以改變學生身分致損及其受教育權益者,經向學校申訴未獲救濟,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根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第28條,當學生因開除學籍、退學、輔導轉學或其他類似的處分,導致學生的身份遭到改變並且受到教育權益的損害時,若在向學校申訴後未獲得救濟,則可以依法提起訴願和行政訴訟。 這條法規的依據是教育部於2000年發佈的《學生受輔導轉學處分之申訴及訴願處理要點》。根據這個要點,學生可以藉由訴願和行政訴訟來爭取救濟,如果學生在校內申訴途徑後仍無法獲得滿意的結果。 例如,假設一位學生受到學校的開除學籍處分,而且這個處分導致學生的身份遭到改變,使得學生無法繼續接受教育。如果學生在校內申訴後未能獲得救濟,該學生可以根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第28條的規定,提起訴願和行政訴訟,以爭取繼續接受教育的權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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