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學生受開除學籍、退學、輔導轉學或類此之處分,足以改變學生身分致損及其受教育權益者,經向學校申訴未獲救濟,得依法提起訴訴願及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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