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第四章 救濟

§ 26–283

26
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以書面向學校申訴。 前項學生申訴得由學生父母、監護人或其受託人代理之。
27
學校應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其組織及評議規定,大學及專科學校自行訂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28
學生受開除學籍、退學、輔導轉學或類此之處分,足以改變學生身分致損及其受教育權益者,經向學校申訴未獲救濟,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