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以書面向學校申訴。
前項學生申訴得由學生父母、監護人或其受託人代理之。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第四章 救濟
§ 26–28共 3 條
學校應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其組織及評議規定,大學及專科學校自行訂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學生受開除學籍、退學、輔導轉學或類此之處分,足以改變學生身分致損及其受教育權益者,經向學校申訴未獲救濟,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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