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以書面向學校申訴。 前項學生申訴得由學生父母、監護人或其受託人代理之。
根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第26條的規定,如果學生認為學校對他個人的管教措施違法或不當並損害了他的權益,他可以以書面的方式向學校提出申訴。此外,如果學生本人無法代理申訴,他的父母、監護人或受託人也可以代為提出申訴。 參考資料: 教育部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最新修正日期:2019年12月11日),取自https://reurl.cc/KARn9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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