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以書面向學校申訴。 前項學生申訴得由學生父母、監護人或其受託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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