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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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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以書面向學校申訴。 前項學生申訴得由學生父母、監護人或其受託人代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第26條的規定,如果學生認為學校對他個人的管教措施違法或不當並損害了他的權益,他可以以書面的方式向學校提出申訴。此外,如果學生本人無法代理申訴,他的父母、監護人或受託人也可以代為提出申訴。 參考資料: 教育部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最新修正日期:2019年12月11日),取自https://reurl.cc/KARn9B

  • 監護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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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第 26 條規定:「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以書面向學校申訴。 前項學生申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