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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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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得訂定懲罰存記及改過銷過要點,以鼓勵學生改過遷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第 29 條是指各級學校可以制定懲罰存記及改過銷過要點,以激勵學生改過自新。這裡所指的懲罰存記是指學校可以對違規行為做出記錄,以保留相關紀錄,而改過銷過則是指對於一些改過自新的學生,學校可以取消其之前的違規記錄,以給予學生繼續努力的機會。具體的制度以及相關細節可能會因學校而異,需要參考各級學校的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或相關規定來進一步了解。 參考資料: - 教育部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 全國教師輔導季刊:教師輔導新制度概覽 範例:某國中的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中,對於學生的改過銷過要點包括了以下內容:學生在違規行為後,通過認錯、道歉、反思以及積極參與校園活動等方式改善自己的行為,學校可以在一定期限內把違規記錄改銷或者移除,以奬勵學生的改變。這樣的做法可以幫助學生重塑自己的形象,給予學生重新開始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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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第 29 條規定:「各級學校得訂定懲罰存記及改過銷過要點,以鼓勵學生改過遷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