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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15 條

  1. 1.保護機構及分會應辦理下列業務: 一、生理、心理、醫療、經濟、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及安置等協助。 二、訴訟程序之協助: (一)協助調查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之財產及民事求償等事項。 (二)陪同出庭及協助陳述意見。 (三)協助聲請訴訟參與。 (四)提供訴訟程序進行期間之心理諮商或輔導。 (五)其他偵查、審判中及審判後之必要協助。 三、生活重建之協助: (一)提供或協助運用生活扶助資源。 (二)協助就業媒合及職業訓練。 (三)協助辦理或提供小額貸款。 (四)提供或連結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之教育、學習輔導資源。 四、協請警察機關提供安全保護。 五、犯罪被害人保護之宣導、倡議及研究。 六、依需求評估結果發經費補助。 七、其他符合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需求之協助。 八、經費之募集、管理及運用。
  2. 2.前項業務,保護機構及分會得轉介、委託機構或團體辦理。
  3. 3.第一項保護服務之提供,以在臺灣地區為限,保護機構及分會並應為緊急之必要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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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15條,保護機構及分會有以下的職責和業務: 1. 協助提供生理、心理、醫療、經濟、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以及安置等協助服務。 2. 協助受害人在訴訟程序中的各種需求,包括協助調查犯罪行為人或應負賠償責任的人的財產情況,陪同受害人出庭並協助其陳述意見,提供訴訟程序進行期間的心理諮商或輔導,以及其他有關偵查、審判及審判後的協助。 3. 協助受害人進行生活重建,包括提供或協助運用生活扶助資源,協助就業媒合及職業訓練,協助辦理或提供小額貸款,提供或連結教育、學習輔導資源等。 4. 協請警察機關提供安全保護措施。 5. 進行犯罪被害人保護的宣導、倡議及研究工作。 6. 根據需求評估結果核發經費補助。 7. 提供其他符合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需求的協助。 8. 負責募集、管理和運用經費。 保護機構及分會可以將前述的業務轉介、委託給其他機構或團體來執行。保護機構及分會提供的保護服務僅限於台灣地區,並且應該只在緊急情況下提供必要的協助。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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