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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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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護機構及分會應辦理下列業務: 一、生理、心理、醫療、經濟、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及安置等協助。 二、訴訟程序之協助: (一)協助調查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之財產及民事求償等事項。 (二)陪同出庭及協助陳述意見。 (三)協助聲請訴訟參與。 (四)提供訴訟程序進行期間之心理諮商或輔導。 (五)其他偵查、審判中及審判後之必要協助。 三、生活重建之協助: (一)提供或協助運用生活扶助資源。 (二)協助就業媒合及職業訓練。 (三)協助辦理或提供小額貸款。 (四)提供或連結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之教育、學習輔導資源。 四、協請警察機關提供安全保護。 五、犯罪被害人保護之宣導、倡議及研究。 六、依需求評估結果發經費補助。 七、其他符合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需求之協助。 八、經費之募集、管理及運用。
  2. 2.前項業務,保護機構及分會得轉介、委託機構或團體辦理。
  3. 3.第一項保護服務之提供,以在臺灣地區為限,保護機構及分會並應為緊急之必要協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15條,保護機構及分會有以下的職責和業務: 1. 協助提供生理、心理、醫療、經濟、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以及安置等協助服務。 2. 協助受害人在訴訟程序中的各種需求,包括協助調查犯罪行為人或應負賠償責任的人的財產情況,陪同受害人出庭並協助其陳述意見,提供訴訟程序進行期間的心理諮商或輔導,以及其他有關偵查、審判及審判後的協助。 3. 協助受害人進行生活重建,包括提供或協助運用生活扶助資源,協助就業媒合及職業訓練,協助辦理或提供小額貸款,提供或連結教育、學習輔導資源等。 4. 協請警察機關提供安全保護措施。 5. 進行犯罪被害人保護的宣導、倡議及研究工作。 6. 根據需求評估結果核發經費補助。 7. 提供其他符合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需求的協助。 8. 負責募集、管理和運用經費。 保護機構及分會可以將前述的業務轉介、委託給其他機構或團體來執行。保護機構及分會提供的保護服務僅限於台灣地區,並且應該只在緊急情況下提供必要的協助。

立法沿革 2

(0870505 制定)

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者,應以書面向犯罪地之審議委員會為之。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由中央政府所在地之覆審委員會指定應受理之審議委員會:   一、犯罪地不明者。   二、應受理之委員會有爭議者。   三、無應受理之委員會者。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申請補償之程序及其受理機關,至申請書應記載事項,另於施行細則中規定。   二.犯罪地不明(如僅發現被害人屍體而犯罪行為人不明且未能確知其犯罪地)、應由何審議委員會受理有所爭議或事實上無應受理之委員會時,為迅速辦理補償事宜並解決爭議,特於第二項規定由中央政府所在地之覆審委員會指定應受理之審議委員會。

(1120107 全文修正)

保護機構及分會應辦理下列業務:   一、生理、心理、醫療、經濟、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及安置等協助。   二、訴訟程序之協助:    (一)協助調查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之財產及民事求償等事項。    (二)陪同出庭及協助陳述意見。    (三)協助聲請訴訟參與。    (四)提供訴訟程序進行期間之心理諮商或輔導。    (五)其他偵查、審判中及審判後之必要協助。   三、生活重建之協助:    (一)提供或協助運用生活扶助資源。    (二)協助就業媒合及職業訓練。    (三)協助辦理或提供小額貸款。    (四)提供或連結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之教育、學習輔導資源。   四、協請警察機關提供安全保護。   五、犯罪被害人保護之宣導、倡議及研究。   六、依需求評估結果核發經費補助。   七、其他符合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需求之協助。   八、經費之募集、管理及運用。   前項業務,保護機構及分會得轉介、委託機構或團體辦理。   第一項保護服務之提供,以在臺灣地區為限,保護機構及分會並應為緊急之必要協助。

  • 求償名詞
  • 偵查名詞
  • 犯罪被害人名詞
  • 名詞
(0870505 制定)

一、第一項規定申請補償之程序及其受理機關,至申請書應記載事項,另於施行細則中規定。   二.犯罪地不明(如僅發現被害人屍體而犯罪行為人不明且未能確知其犯罪地)、應由何審議委員會受理有所爭議或事實上無應受理之委員會時,為迅速辦理補償事宜並解決爭議,特於第二項規定由中央政府所在地之覆審委員會指定應受理之審議委員會。

(1120107 全文修正)

保護機構及分會應辦理下列業務:   一、生理、心理、醫療、經濟、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及安置等協助。   二、訴訟程序之協助:    (一)協助調查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之財產及民事求償等事項。    (二)陪同出庭及協助陳述意見。    (三)協助聲請訴訟參與。    (四)提供訴訟程序進行期間之心理諮商或輔導。    (五)其他偵查、審判中及審判後之必要協助。   三、生活重建之協助:    (一)提供或協助運用生活扶助資源。    (二)協助就業媒合及職業訓練。    (三)協助辦理或提供小額貸款。    (四)提供或連結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之教育、學習輔導資源。   四、協請警察機關提供安全保護。   五、犯罪被害人保護之宣導、倡議及研究。   六、依需求評估結果核發經費補助。   七、其他符合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需求之協助。   八、經費之募集、管理及運用。   前項業務,保護機構及分會得轉介、委託機構或團體辦理。   第一項保護服務之提供,以在臺灣地區為限,保護機構及分會並應為緊急之必要協助。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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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 15 條規定:「保護機構及分會應辦理下列業務: 一、生理、心理、醫療、經濟、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及安置等協助。 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 1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