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3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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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33條的釋義如下: 1. 根據該條第一項,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有權要求主管機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保護機構或分會提供協助。這表示在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需要協助時,他們可以向相關機關提出請求。 2. 根據該條第二項,如果媒體業者在報導中對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造成損害,則他們將負有民事、刑事及行政責任。這意味著媒體業者及其相關人員需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面對相應的法律責任。 參考資料: -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M0090037)
立法沿革 3 版
(0870505 制定)
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應本互惠原則適用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01115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基於人權保障無國界,為確保在臺外國籍與無國籍被害者受到合理及平等之對待,使犯罪被害者人權保障更加周延,爰刪除本條。
(1120107 全文修正)
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就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要求,得請求主管機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保護機構或分會協助之。 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因前條第一項之報導受有損害時,媒體業者與其負責人及有關人員應依相關法律規定負民事、刑事及行政責任。
- 犯罪被害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行政責任名詞
-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32 條條文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本條刪除。 二、基於人權保障無國界,為確保在臺外國籍與無國籍被害者受到合理及平等之對待,使犯罪被害者人權保障更加周延,爰刪除本條。
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就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要求,得請求主管機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保護機構或分會協助之。 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因前條第一項之報導受有損害時,媒體業者與其負責人及有關人員應依相關法律規定負民事、刑事及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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