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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就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要求,得請求主管機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保護機構或分會協助之。
  2. 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因前條第一項之報導受有損害時,媒體業者與其負責人及有關人員應依相關法律規定負民事、刑事及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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