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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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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就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要求,得請求主管機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保護機構或分會協助之。
  2. 2.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因前條第一項之報導受有損害時,媒體業者與其負責人及有關人員應依相關法律規定負民事、刑事及行政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33條的釋義如下: 1. 根據該條第一項,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有權要求主管機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保護機構或分會提供協助。這表示在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需要協助時,他們可以向相關機關提出請求。 2. 根據該條第二項,如果媒體業者在報導中對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造成損害,則他們將負有民事、刑事及行政責任。這意味著媒體業者及其相關人員需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面對相應的法律責任。 參考資料: -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M0090037)

立法沿革 3

(0870505 制定)

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應本互惠原則適用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01115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基於人權保障無國界,為確保在臺外國籍與無國籍被害者受到合理及平等之對待,使犯罪被害者人權保障更加周延,爰刪除本條。

(1120107 全文修正)

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就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要求,得請求主管機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保護機構或分會協助之。   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因前條第一項之報導受有損害時,媒體業者與其負責人及有關人員應依相關法律規定負民事、刑事及行政責任。

(0870505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01115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基於人權保障無國界,為確保在臺外國籍與無國籍被害者受到合理及平等之對待,使犯罪被害者人權保障更加周延,爰刪除本條。

(1120107 全文修正)

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就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要求,得請求主管機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保護機構或分會協助之。   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因前條第一項之報導受有損害時,媒體業者與其負責人及有關人員應依相關法律規定負民事、刑事及行政責任。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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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 33 條規定:「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就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要求,得請求主管機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保護機構或分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 3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