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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33 條

  1. 1.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就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要求,得請求主管機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保護機構或分會協助之。
  2. 2.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因前條第一項之報導受有損害時,媒體業者與其負責人及有關人員應依相關法律規定負民事、刑事及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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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33條的釋義如下: 1. 根據該條第一項,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有權要求主管機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保護機構或分會提供協助。這表示在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需要協助時,他們可以向相關機關提出請求。 2. 根據該條第二項,如果媒體業者在報導中對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造成損害,則他們將負有民事、刑事及行政責任。這意味著媒體業者及其相關人員需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面對相應的法律責任。 參考資料: -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M0090037)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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