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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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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權責範圍,針對犯罪被害人之需要,尊重多元文化差異,主動規劃所需保護服務及宣導措施,對涉及相關機關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業務,應全力配合之。
  2. 2.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共同維護犯罪被害人之權益並提供保護服務;其權責劃分如下: 一、衛生福利主管機關:犯罪被害人之福利服務、社會救助、醫療、復健、重傷犯罪被害人之長期照顧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事項。 二、警政主管機關:犯罪被害人之人身安全保護、提供關懷協助相關資訊、告知警政偵辦重要進度、刑事偵、審程序及權益等事項。 三、勞動主管機關:犯罪被害人之就業服務與職業訓練、勞動權益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事項。 四、教育主管機關:犯罪被害人之就學權益、專業服務人才之培育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事項。 五、移民主管機關:就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人、無國籍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因係犯罪被害人,致逾期停留、居留者,協助其在臺居留或定居權益維護,配合協助辦理後續送返事宜。 六、交通主管機關:我國國民、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民於我國領域內觀光旅遊,因犯罪行為被害之緊急處理及其他必要協助事項。 七、外交主管機關:犯罪被害人涉外事務之必要協助事項。 八、大陸事務主管機關:犯罪被害人涉及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必要協助事項。 九、農業主管機關:我國籍漁船經營者境外僱用我國籍船員之犯罪被害人勞動權益及其他必要協助事項。 十、文化主管機關:出版品違反本法規定之處理等相關事項。 十一、通訊傳播主管機關:廣播、電視及其他由該機關依法管理之媒體違反本法規定之處理事項。 十二、其他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保護服務措施,由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6條的規定,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其權責範圍內,應對犯罪被害人的需要予以尊重,主動規劃所需的保護服務和宣導措施,並全力配合涉及相關機關的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業務。該法第6條進一步將權責範圍劃分如下: 1. 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負責規劃、推動和監督犯罪被害人的福利服務、社會救助、醫療、復健以及重傷犯罪被害人的長期照顧等相關權益事項。 2. 警政主管機關:負責犯罪被害人的人身安全保護,提供關懷協助相關資訊,告知警政偵辦重要進度,並保障刑事偵審程序和權益等方面的工作。 3. 勞動主管機關:負責規劃、推動和監督犯罪被害人的就業服務、職業訓練以及勞動權益等相關權益事項。 4. 教育主管機關:負責規劃、推動和監督犯罪被害人的就學權益,以及培育專業服務人才等相關權益事項。 5. 移民主管機關:負責協助台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人、無國籍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因為成為犯罪被害人而逾期停留或居留的人,在台居留或定居權益的維護以及協助辦理後續送返事宜。 6. 交通主管機關:負責處理我國國民、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民在我國領域內觀光旅遊時因犯罪行為受害的緊急處理和其他必要協助事項。 7. 外交主管機關:負責提供犯罪被害人涉外事務的必要協助事項。 8. 大陸事務主管機關:負責提供犯罪被害人涉及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的必要協助事項。 9. 農業主管機關:負責保護我國籍漁船經營者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的犯罪被害人的勞動權益以及其他必要協助事項。 10. 文化主管機關:負責處理出版品違反本法規定等相關事項。 11. 通訊傳播主管機關:負責處理廣播、電視及其他由該機關依法管理的媒體違反本法規定等相關事項。 12. 其他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保護服務措施:由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根據其職權辦理。 這些主管機關負責不同的領域,在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方面扮演重要角色。他們必須共同合作,確保犯罪被害人的權益得到保護,並提供相應的服務。 參考資料: -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106年修正)。 - 行政院人權及性別平等會報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小組。2021。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條文釋義手冊。台北市:內政部。 - 衛生福利部。2021。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實施手冊。台北市:衛生福利部。

立法沿革 2

(0870505 制定)

得申請遺屬補償金之遺屬,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父母、配偶及子女。   二、祖父母。   三、孫子女。   四、兄弟姊妹。   前項第二、三、四款所列遺屬,申請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補償金者,以依賴被害人扶養維持生活者為限。

立法理由一、因他人之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得以申請遺屬補償金,係基於其本人之特定身分關係,並非繼承該死亡者生前所有之財產,揆其性質,與我國公務人員撫卹法所定領受撫恤金、勞動基準法所定受領死亡補償及勞工保險條例所定受領遺屬津貼之性質相近,故其得申請之遺屬順序,不宜與民法所定繼承人之順序相同。又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六條規定,父母受扶養之順序在子女之前,故其得申請遺屬補償金之順序,亦不宜在子女之後。爰參考我國公務人員撫卹法第八條第一項、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四款、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所定之順序與我國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六條、荷蘭法第三條第二項、美國南州法第一六—三—一二一0條等規定及社會現況,於本條第一項規定得申請補償金遺屬之順序。   二、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係為補償死亡之被害人所扶養者之損失,如其遺屬並非依賴該被害人之扶養維持生活者,並無由國家予以補償之必要,爰參考日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為第二項之限制規定。

(1120107 全文修正)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權責範圍,針對犯罪被害人之需要,尊重多元文化差異,主動規劃所需保護服務及宣導措施,對涉及相關機關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業務,應全力配合之。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共同維護犯罪被害人之權益並提供保護服務;其權責劃分如下:   一、衛生福利主管機關:犯罪被害人之福利服務、社會救助、醫療、復健、重傷犯罪被害人之長期照顧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事項。   二、警政主管機關:犯罪被害人之人身安全保護、提供關懷協助相關資訊、告知警政偵辦重要進度、刑事偵、審程序及權益等事項。   三、勞動主管機關:犯罪被害人之就業服務與職業訓練、勞動權益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事項。   四、教育主管機關:犯罪被害人之就學權益、專業服務人才之培育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事項。   五、移民主管機關:就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人、無國籍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因係犯罪被害人,致逾期停留、居留者,協助其在臺居留或定居權益維護,配合協助辦理後續送返事宜。   六、交通主管機關:我國國民、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民於我國領域內觀光旅遊,因犯罪行為被害之緊急處理及其他必要協助事項。   七、外交主管機關:犯罪被害人涉外事務之必要協助事項。   八、大陸事務主管機關:犯罪被害人涉及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必要協助事項。   九、農業主管機關:我國籍漁船經營者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之犯罪被害人勞動權益及其他必要協助事項。   十、文化主管機關:出版品違反本法規定之處理等相關事項。   十一、通訊傳播主管機關:廣播、電視及其他由該機關依法管理之媒體違反本法規定之處理事項。   十二、其他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保護服務措施,由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辦理。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犯罪被害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重傷名詞
  • 涉外名詞
  • 名詞
(0870505 制定)

一、因他人之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得以申請遺屬補償金,係基於其本人之特定身分關係,並非繼承該死亡者生前所有之財產,揆其性質,與我國公務人員撫卹法所定領受撫恤金、勞動基準法所定受領死亡補償及勞工保險條例所定受領遺屬津貼之性質相近,故其得申請之遺屬順序,不宜與民法所定繼承人之順序相同。又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六條規定,父母受扶養之順序在子女之前,故其得申請遺屬補償金之順序,亦不宜在子女之後。爰參考我國公務人員撫卹法第八條第一項、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四款、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所定之順序與我國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六條、荷蘭法第三條第二項、美國南州法第一六—三—一二一0條等規定及社會現況,於本條第一項規定得申請補償金遺屬之順序。   二、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係為補償死亡之被害人所扶養者之損失,如其遺屬並非依賴該被害人之扶養維持生活者,並無由國家予以補償之必要,爰參考日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為第二項之限制規定。

(1120107 全文修正)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權責範圍,針對犯罪被害人之需要,尊重多元文化差異,主動規劃所需保護服務及宣導措施,對涉及相關機關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業務,應全力配合之。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共同維護犯罪被害人之權益並提供保護服務;其權責劃分如下:   一、衛生福利主管機關:犯罪被害人之福利服務、社會救助、醫療、復健、重傷犯罪被害人之長期照顧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事項。   二、警政主管機關:犯罪被害人之人身安全保護、提供關懷協助相關資訊、告知警政偵辦重要進度、刑事偵、審程序及權益等事項。   三、勞動主管機關:犯罪被害人之就業服務與職業訓練、勞動權益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事項。   四、教育主管機關:犯罪被害人之就學權益、專業服務人才之培育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事項。   五、移民主管機關:就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人、無國籍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因係犯罪被害人,致逾期停留、居留者,協助其在臺居留或定居權益維護,配合協助辦理後續送返事宜。   六、交通主管機關:我國國民、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民於我國領域內觀光旅遊,因犯罪行為被害之緊急處理及其他必要協助事項。   七、外交主管機關:犯罪被害人涉外事務之必要協助事項。   八、大陸事務主管機關:犯罪被害人涉及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必要協助事項。   九、農業主管機關:我國籍漁船經營者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之犯罪被害人勞動權益及其他必要協助事項。   十、文化主管機關:出版品違反本法規定之處理等相關事項。   十一、通訊傳播主管機關:廣播、電視及其他由該機關依法管理之媒體違反本法規定之處理事項。   十二、其他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保護服務措施,由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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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 6 條規定:「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權責範圍,針對犯罪被害人之需要,尊重多元文化差異,主動規劃所需保護服務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 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