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94 條
- 1.犯罪被害人或家屬對分會提供之服務認為有違反法令或不當者,得向分會提出申訴。
- 2.前項申訴得以言詞、書面或電子郵件,陳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姓名、住居所、電話。 二、有法定代理人或申訴代理人者,其姓名、住居所、電話。 三、申訴之對象、事實、理由及證據。 四、申訴之年、月、日。
- 3.分會處理申訴事件,應於受理申訴日起三十日內作成決定,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及保護機構,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期間以三十日為限。
- 4.分會認為申訴事件之重要內容不明確或有疑義者,得通知申訴人補陳之。
- 5.申訴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 一、申訴人不具名或未指明申訴事由。 二、申訴人不配合調查或不提供相關佐證資料。 三、同一申訴事由,經分會予以適當處理並已明確回覆。但申訴人提出新事實或新證據足證有重行調查之必要,不在此限。 四、同一申訴事件經撤回或申訴事實發生已逾二年。 五、關於犯罪被害補償金之決定或覆議決定。 六、申訴事由屬其他機關(構)或團體之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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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94條的規定,犯罪被害人或家屬對分會提供的服務如認為有違反法令或不當的情形,可以向分會提出申訴(第1項)。申訴可以以口頭、書面或電子郵件的方式進行,並需陳明以下事項:申訴人的姓名、住址、電話;若有法定代理人或申訴代理人,需提供其姓名、住址、電話;申訴的對象、事實、理由及相關證據;申訴的日期(第2項)。 分會在受理申訴後應於三十日內作出決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訴人和相關機構。如果有必要,可以延長處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第3項)。如果分會認為申訴事件的重要內容不明確或有疑義,可以要求申訴人補充相關資料(第4項)。 然而,有些情況下申訴事件可能不予處理。例如:申訴人未具名或未明確指明申訴事由;申訴人未合作調查或未提供相關證據資料;同一申訴事由已有適當處理和明確回覆;同一申訴事件已撤回或發生事實已逾過兩年;涉及犯罪被害補償金的決定或覆議決定;申訴事由屬於其他機構或團體的職權範圍(第5項)。 參考資料: -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最新修正日期: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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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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