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於第三條獎勵類目及標準新投資創立之生產事業,得就左列獎勵擇一適用。但擇定後不得變更: 一、自其產品開始銷售之日或開始提供勞務之日起,連續五年內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在免稅期內,應按所得稅法規定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逐年提列折舊。 二、按左列規定縮短後之耐用年數,自開始營業之年度起,就其固定資產逐年提列折舊。但在縮短後之耐用年數內,如未折舊足額,得於所得稅法規定之耐用年數內一年或分年繼續折舊,至折足為止: (一) 所得稅法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機器、設備之耐用年數在十年以上者,得縮短為五年;耐用年數不足十年者,得縮短二分之一;縮短後餘數不滿一年者,不予計算。 (二) 所得稅法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房屋建築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之耐用年數,得縮短三分之一;縮短後餘數不滿一年者,不予計算。 合於第三條獎勵類目及標準之生產事業,經增資擴展供生產或提供勞務之設備者,及合於同條獎勵類目之生產事業,經增資擴展供生產或提供勞務之設備,達到規定之獎勵標準者,得就左列獎勵擇一適用。但擇定後不得變更: 一、自新增設備開始作業或開始提供勞務之日起,連續四年內就其新增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以增資擴建獨立生產或服務單位或擴充主要生產或服務設備者為限;在免稅期間,應按所得稅法規定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逐年提列折舊。 二、就其新增設備,自開始作業或開始提供勞務之年度起,適用前項第二款規定之獎勵。 生產事業在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期間內,因增加機器、設備所增加之產量,併予計入免稅額內。但以所增加之機器、設備申報該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為限。
根據上述法規,獎勵投資條例第6條明確規定了合於第三條獎勵類目及標準新投資創立之生產事業可以選擇以下獎勵方式之一,並且選定後不得變更: 1. 自其產品開始銷售之日或開始提供勞務之日起,連續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在免稅期內,需要按照所得稅法固定資產的耐用年限逐年提列折舊。 2. 縮短所得稅法固定資產的耐用年限,自開始營業之年度起,逐年提列折舊。縮短後的耐用年限內,如果折舊還未達到足額,可以在所得稅法規定的耐用年限內繼續一年或分年折舊,直到折舊完畢。具體的縮短方法如下: - 若被縮短的機器、設備的耐用年限在十年以上,可以縮短為五年; - 若被縮短的機器、設備的耐用年限不足十年,可以縮短為原來的二分之一; - 若被縮短的房屋建築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的耐用年限,可以縮短為原來的三分之一。 同樣地,獎勵投資條例第6條也明確規定了合於第三條獎勵類目及標準的生產事業,在增資擴展供生產或提供勞務之設備的情況下,可以選擇以下獎勵方式之一,並且選定後不得變更: 1. 自新增設備開始作業或開始提供勞務之日起,連續四年內就其新增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在免稅期間,需要按照所得稅法固定資產的耐用年限逐年提列折舊。值得注意的是,此項獎勵僅適用於增資擴展獨立生產或服務單位或擴充主要生產或服務設備。 2. 就其新增設備,自開始作業或開始提供勞務之年度起,適用前項第二款規定之獎勵。 此外,法規還特別提到,在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期間內,生產事業因增加機器、設備而增加的產量可以計入免稅額內,但限於所增加的機器、設備已經申報並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這表明增加的機器、設備必須符合相關規定才能享受免稅待遇。 以上資料參考自獎勵投資條例及相關法規,並與題目中的法條內容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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