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獎勵投資條例第 六 節 工業用地取得之稅捐減免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六 節 工業用地取得之稅捐減免
編定之工業用地在變更作工業使用或讓售與興辦工業人前,仍作農地使用時,得仍徵田賦。 前項土地於移轉時,就其漲價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政府或政府委託之機構,協議購買或徵收之工業用地,在未出售與興辦工業人前,如確無收益者,免徵地價稅或田賦。
編定之工業用地在變更作工業使用或讓售與興辦工業人前,仍作農地使用時,得仍徵田賦。 前項土地於移轉時,就其漲價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政府或政府委託之機構,協議購買或徵收之工業用地,在未出售與興辦工業人前,如確無收益者,免徵地價稅或田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