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定之工業用地在變更作工業使用或讓售與興辦工業人前,仍作農地使用時,得仍徵田賦。 前項土地於移轉時,就其漲價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根據獎勵投資條例第44條,如果編定的工業用地在變更為工業使用或出租給興辦工業業者之前,仍然被用作農地,則可以繼續徵收田賦。而在該土地移轉時,對於土地價值上升的部分則需要課徵土地增值稅。 參考資料:根據財政部87年10月20日台財綜1000014384號函釋,當土地原先是屬於農地,但在未變更為工業使用或出租給興辦工業業者之前,仍然被使用為農地,則可以繼續徵收田賦。而對於土地的移轉,則根據土地增值稅法的相關規定,只需要對土地漲價的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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