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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44工業用地使用前之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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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定之工業用地在變更作工業使用或讓售與興辦工業人前,仍作農地使用時,得仍徵田賦。 前項土地於移轉時,就其漲價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獎勵投資條例第44條,如果編定的工業用地在變更為工業使用或出租給興辦工業業者之前,仍然被用作農地,則可以繼續徵收田賦。而在該土地移轉時,對於土地價值上升的部分則需要課徵土地增值稅。 參考資料:根據財政部87年10月20日台財綜1000014384號函釋,當土地原先是屬於農地,但在未變更為工業使用或出租給興辦工業業者之前,仍然被使用為農地,則可以繼續徵收田賦。而對於土地的移轉,則根據土地增值稅法的相關規定,只需要對土地漲價的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 土地增值稅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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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獎勵投資條例第 44 條規定:「編定之工業用地在變更作工業使用或讓售與興辦工業人前,仍作農地使用時,得仍徵田賦。 前項土地於移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獎勵投資條例第 4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